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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并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将其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了其适用条件和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是,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配套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完善,实践中对具体问题理解适用不一,也存在法律规定模糊、执行难度大、变相羁押等问题。如何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32.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龙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10-13
基于促进城乡平等、扩大农村融资途径、减少土地资源浪费等的考量,应当许可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互换、出租以及抵押。但由于在现实国情下宅基地使用权承栽着福利功能,其流转必须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且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 相似文献
33.
2012年刑诉法修订,立法机关保留了监视居住,并对其功能重新定位,衍生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具体适用中必须把握好保障人权、严格程序与审慎适用三个原则。准确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于一般监视居住的立法精神以及其分化出的程序性侦查功能,将有助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正确比较适用强制措施。在具体操作中应着力构筑审批、执行、变更三个环节规范运行、全程监督的刚性程序。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制度创新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需要更多的理论反思和实践尝试。 相似文献
34.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跨国继承案件必将越来越多。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解决跨国继承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实践上的重大价值。分析了跨国继承法律适用制度的基本结构、同一制和分割制、连结点的选择、跨国继承的国际公约等内容,并指出跨国继承法律适用制度的国际统一需要各个国家的协调与合作。 相似文献
35.
刘婕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4)
从对劳动歧视的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以及户藉歧视这一我国特有的劳动歧视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限制外来工就业的政策法规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造成了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所以必须修改或废除相关法规。 相似文献
36.
韩鹏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3):5-8
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规则之间的协调。“一户一宅”原则宜表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不宜作出绝对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转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有其必要性,但必须予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制度,可统一采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37.
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的道路殊别,成为两大法系国际私法最主要的区分标志。我国属人法方法从本国法主义向经常居所原则的根本转变,只有放在两大法系属人法之争的背景中,才能明晰其意义和未来演变方向。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都坚持属人法的统一性。前者以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为思想基础,后者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追求。本国法主义的历史形成具有单边色彩,它倾向于扩大法院地国属人法的支配范围,伴有对相关法律的道德性的比较判断,借此保障海外国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住所地法主义促使不同国籍当事人的民事身份与地位趋于平等一致,客观上促进了一国的族群融合,其体系性功能稍优于本国法主义。惯常居所原则主要是国际公约的妥协产物,其弊端是割裂了个人与特定国家间的精神联系,销蚀了属人法的精神属性。经常居所是惯常居所的中国表达,但最新司法解释赋予了经常居所一定的特殊含义。经常居所未来应进一步“住所化”,顾及我国国民跨国流动的现实,实现住所地法主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38.
宪法上的住宅自由所保障的并非被称为“住宅”的物理性建筑结构,而是人格的精神和身体存在于其中、私密且安宁的物理空间,使其免于公权力或他人的干扰,以利于公民私生活在其中能够无阻碍地自由展开。刑法规范和刑事判决理应承载并实践宪法的精神与价值,但主流刑法理论显然忽略了住宅在国法秩序中的独立价值。为全面评价“涉户犯罪”,首先应根据“住宅作为个人私生活得以自由展开之物理空间的和平与安宁价值是否受到显著损害”这一基准,将涉户犯罪区分为“单纯形式性的涉户犯罪”和“实质性的涉户犯罪”;进而根据相应基准,构建出“实质性的涉户犯罪”的四阶层结构;在此基础上,再对除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之外的其他入户犯罪加以体系性地区别处理。 相似文献
39.
40.
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流转的,但实践中却有大量的流转情况发生,并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些纠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