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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企业、团体、个人都可能获取他人信息,而当代互联网的特性——海量的数据信息、快捷的计算速度以及巨大的储存空间使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尤为重要。国内外关于删除权的相关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已经有较多讨论展开,而从大国博弈、消费者选择和厂商行为三个视角对2019年电子商务法中有关删除权的合理性和前沿性做进一步探讨后,可开启另一认知路径。以法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原理进行论证分析后发现,我国需要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确立删除权,而鉴于立法成本和紧迫性,可暂通过完善司法的方式,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2.
住房权保障如何可能研究纲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法意义上,早期的住宅自由是基本人权的住房权的雏形。历史经验表明,时代的发展和人权理念的更新不断地将新的内涵注入住房权权利体系。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社会对住房权的普遍重视,在国内层面上如何实现对住房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渐进凸显。在立法层面,宪法和住宅法应该成为基础与核心,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尝试确认住房权的可诉性,实现对住房权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73.
174.
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和使用的法律制度。从财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 ,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体现在提供产权激励、扭转信息市场的静态和动态失败、纠正消极的外部性问题和消除集体行为等方面。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为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 相似文献
175.
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相似文献
176.
吴秀荣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30(6):52-54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一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由于我国素有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在国家公务员法律体系中对于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之申诉、控告和申请仲裁的权利保障等,基本上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表现在法律制度缺位、救济渠道单一等方面。因此,只有加强立法保障、确立司法救济、完善行政救济以及强化特别权利保障,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相似文献
177.
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防止行政权力腐败的有力措施 ,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要求。在“官本位”传统十分严重的中国 ,目前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在理论和实践上均与世界发达国家差距甚远。笔者从知情权概念和价值入手 ,分析了我国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制度发展滞后的历史成因 ,并为我国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178.
彭剑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30-35
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稀缺性,故可以通过观察刑事辩护在看守所中的运行检视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状态.看守所、侦查机关均存在基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价值取向而限制或者变相剥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被限制或者变相剥夺或许存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护制度虚置、法律共同体面临撕毁、法治信仰难于形成的社会管理风险. 相似文献
179.
高长见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50-54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不应忽略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被害人的合理定位应当是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根据被害人的特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应考虑赋予被害人知情权、要求获得司法机关保护权、执行阶段发表意见权和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应当明确国家救助制度的国家责任性质,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有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而以《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规定具体的原则、条件、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
180.
唐玉富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66-74
公益诉讼法律化后的宏大法律图景未能在行动中的实践成为可视的制度实在,公益诉讼法律条款基本处于休眠状态。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推崇实用主义和渐进式功利主义的改革路线和利益导向机制,严格限定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将大量主体阻隔于法院大门之外,割裂协调有序的公益诉权主体链条,致使公益诉讼无法实效发挥制度机能。公益诉讼的制度化或者再制度化可将权利生成和整体正义作为指引公益诉讼精细化发展和长远性发展的基本功能导向,适当开放公益诉讼通道,建构行政机关、检察院、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多元互补的原告主体体系,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务实而理性地探求主体扩张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