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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012年4月10日,在我国黄岩岛附近,菲律宾的军舰与我国保护中方渔民和渔船安全的中国海监船发生对峙,使南海问题日趋复杂化。解决南海问题,我国始终倡导与周边国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本文将从南海法律地位出发,在国际法视野下,对南海资源共同开发进行阐述,希冀通过国际法理论对南海共同开发方案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212.
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制度的第二步.穷尽第一步即争端方通过自身努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或依靠外力如斡旋、和解、仲裁等之后才能适用。谊制度适用于南海争端。中国应在南沙群岛划定领海基线,运用跳出机制,申请临时措施,要求船员或船只迅速释放。依靠“历史性权利”声索海域权利等方面更好地利用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213.
海事司法因海洋活动主体的专业性需求而由海事法院专门审判.作为海洋强国战略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中国海事司法的职能需重新定位,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障海洋经济活动秩序的基础上,还应发挥其在推动涉海法律体系发展及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上的作用.为此,应着重从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培养海事审判理念两方面完善中国海事司法,并从相应的组织、理念、法律和人才方面为海事司法职能的实现提供具体保障. 相似文献
214.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所做的司法解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法律定性提出了各自的见解。笔者认为,根据肇事者和指使者主观心态的不同组合,可对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但指使者和肇事者其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的共犯,而不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在指使者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依照该罪处理。 相似文献
215.
“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围填海活动主要是在滩涂以及滩涂延伸的被海水覆盖的空间展开,会对这一空间范围的生态和人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需要变革政策来改变这一状况,生态补偿应运而生。“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整体性生态补偿机制、区域化生态补偿机制以及“输血型”与“造血型”复合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目标是实现“环境正义”,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有效实现要依赖于“环境正义”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深入深度。环境正义包括两个方面,即“生态正义”和“社会正义”,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实现必须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16.
联合国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引入了不少新的概念,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是一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世纪公约。我国应推动该公约尽早生效,并适时地加入公约,以促进我国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217.
在阐明记名提单的概念以及与海运单相比较的基础上,对于《海牙-维斯比规则》是否适用记名提单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同时分析了主要航运国家针对记名提单下货物交付的不同态度,并向实务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18.
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违约或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应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承担过错责任不合理。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而特殊侵权行为为无过错责任。现行的关于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损失计算、责任限制的规定标准不一,相互不协调,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219.
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被各国普遍采用并成为国际海上救助法的基本原则。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确立的无效果无报酬例外原则却引起了海运界和贸易界的极大关注,并对许多国家的海商法产生影响。本文试图就海上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海上救助公约对中英海上救助法、共同海损制度等的重要影响分别予以分析论述,以便我们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上救助法。 相似文献
220.
我国海洋行政程序立法法典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洋行政程序法的定位是:海洋行政程序法是海洋行政法的程序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也是海洋程序法的子法。法典化路径理应成为我国海洋行政程序立法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回应海洋行政程序法体系之现存问题,有利于强化执法主体的程序义务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法侧重普遍规则而缺乏特殊规则的局限,有利于各海洋执法主体遵循同一程序进而提升执法能力。统合后的海洋行政程序法是宪政环境下以海洋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托,属于其内在体系且在适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并与其他海洋程序法平行适用的分支法律。以此定位为主线,从海洋执法程序理论与立法技术的高度对该法典的实质内容与结构进行合理设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