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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报偿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均为责任主体时,用工单位应先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劳务派遣单位虽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免除其责任的约定对抗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以此作为对抗用工单位追偿请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22.
近几年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迅速,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逐年递增,因派遣引起的各类劳动纠纷呈井喷之势,我国劳务派遣市场亟须治理。日本劳务派遣业经历日本经济由高到低的转变,经受多次市场巨变后,已形成一套完善且稳定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学习日本劳务派遣相关制度,为规制我国劳务派遣行业传经送宝。  相似文献   
23.
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充分回应了劳务派遣法律问题学术讨论达成的基本共识,但问题并未因此而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救济问题,不仅有利于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实困境,也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衔接的关键,学界对此研究甚少。现有关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法律规定,存在雇主责任制度失效、异地派遣滥用规制不足、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责任缺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分配不公等问题。只有跳出单一视角,通过民事规则的完善、行政救济的补足和刑事制裁的法律创新的公私法双重路径,才能实质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实现生存权保障和社会安全秩序的法益目标。  相似文献   
24.
法律的制定往往赶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我国现行有关船员外派的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基于我国船员外派的社会现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船员外派企业的规定,分析了船员外派企业的法律性质,致力于寻找一种能够确定被外派船员损害的责任主体的机制。结合国外有关船员外派的先进立法,从雇主责任分担的角度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为船员的权利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5.
责任保险的标的并不只是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也是责任保险标的的一种,而雇主责任保险是以合同责任为标的。我国目前的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是由于其承保范围与工伤保险相竞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不明确所导致。找到了原因就可以对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完善。  相似文献   
26.
从日本政府关于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入境·居留管理指针的形式看,研修制度和技能实习制度是不同的。研修生是学习技术、技能及知识的人,技能实习生则是经过研修掌握了一定程度技术且系在雇用关系下继续学习技术的人。对研修生只可支付相当于生活费的补贴,对技能实习生则支付工资。就其本质而言,所谓的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制度,不过是日本政府许可其公私组织以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名义短期引进国外劳工,以弥补其下层产业底端劳动力严重不足的现实需求所实施的单纯劳动力输入的权宜变通之计。该制度自身存在的瑕疵必然逻辑地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的劳资矛盾和利益冲突,以致赴日研修生纷纷陷入困境,极端的悲剧事件时有发生。对此项立法空白亟需国内立法的刚性规范,对此类特殊弱势群体亟待国内司法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27.
日本劳务派遣业伴随日本经济由高速增长到低速增长的转变和历经多次市场巨变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劳务派遣规制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管理体制,它对我国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8.
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其中所出现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应予以关注。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元、从分散到集中的发展过程。在现实生活中,对社会保障政策的逆向选择、保障的灵活性和公平性等问题却在劳务派遣领域十分突出。因此,政府应顺应劳动力市场变化,树立灵活、弹性的保障理念,从法规制度建设、管理机制创新和构造良好社会氛围三方面着手,以期实现社会保障问题的破解。  相似文献   
29.
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保护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主要包括自有员工外派、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和项目分包外派三类用工模式。通过对司法裁判案例的分析发现,在招工、用工和维权、定责的环节中,外派劳动者的权益因非法中介的存在、违规分包转包、司法救济途径不畅、责任主体不明等而受损。针对上述困境,我国应当落实违法招工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违规分包、转包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外派劳动者的权利救济路径以及雇主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30.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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