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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共谋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继续犯和合伙型犯罪,这种观念和制度设计对共谋罪的刑事司法运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益保护的早期化,犯罪认定的宽松化,责任范围的宽泛化,外化行为要件的形式化,追诉时效的延长化,脱离共谋的困难化,传闻证据例外规则的虚置化,管辖地选择的任意化等是共谋罪独特属性在刑事司法运作上的深刻反映。共谋罪的运用,在对付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提前保护法益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具有易被滥用、侵犯人权的潜在风险,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相似文献   
22.
“四种危险”是当前党执政的安全警示,更是当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视的问题。强化“四种危险”意识,标志着党的忧患意识进一步系统化,也标志着我们党对当前执政面临的问题和危险有了清醒的认识。当前进一步强化“四种危险”意识。具有多方面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3.
自招危险情形下的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招危险者是否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理论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二分说以及相当说四种观点。破解这一理论难题的关键在于实现权利保有和责任追究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应当允许自招危险者实施紧急避险,因为这体现了法律宽容谦抑的品格和法益保护的思想,符合刑法关于紧急避险和中止犯的规定,在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时又与社会一般观念相吻合。另一方面,行为人也必须为自己招致危难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4.
实行行为的概念必须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理解。从形式上看,实行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而在实质上实行行为必须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在我国,实行行为可以区分为普通的实行行为、组织性的实行行为、帮助性的实行行为、教唆性的实行行为以及预备性的实行行为。从机能上考察,实行行为具有犯罪化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以及界限机能。  相似文献   
2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法治领域要贯彻这项基本国策,必须先理解和谐社会特征之意蕴。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可以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以法治话语诠释为权利与权力、规范与理念、法治与德治、创新与稳定、法律禁止与允许相和谐。  相似文献   
26.
王耀忠 《法律科学》2012,(5):121-130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实现并非其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的载体为追逐竞驶行为或醉酒驾驶行为自身。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的实现是构成要件要素,危险与行为分离,其载体为刑法保护的具体人或物。因罪过是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与所持的态度,故在没有罪过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就意味着对与行为相伴随的抽象危险的希望或放任,动机可能是从抽象危险中寻求刺激或为了某一目的而放任抽象危险的发生等。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的情况下,本罪的罪过只能是故意。法定刑的高低并不必然决定罪过的性质,法定刑的轻重还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关。罪过也不能仅从社会意义与便于司法操作的角度认定。对危险驾驶罪的体系性考察,应结合社会现实从刑法规范动态不平衡、相互协调的角度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27.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综合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在引入交通事故地点危险系数及其计算公式的基础上 ,建立了一种基于事故成因地点危险系数概率单元分析的事故成因综合分析方法 ,并采用 10 7国道 174 1公里的交通事故数据进行了分析验证。  相似文献   
28.
司法合法性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合法性是指公民因为司法本身是公正、廉价、高效的,它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权益而产生的对司法的忠诚和自愿服从。司法的合法性基础和来源包括意识形态、结构、个人品质和司法的有效性。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司法潜伏着多种合法性危机的诱因,故巩固司法的合法性地位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根本任务。我国的司法改革应以公民为主导力量,以公正、廉价和效率为其价值评价标准,同时要从意识形态、结构、个人品质和司法的有效性四个方面致力。  相似文献   
29.
浅议前科的限定与消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 ,只有在服刑罪犯存在人身危险性时才具备存在的意义 ,单纯以所受刑罚的轻重为适用标准有一定的缺陷 ;前科应与累犯制度区别开来 ,不应具有定罪效应 ,前科的功能在于限制行为人的资格或权利以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 ;前科应该有存在的期间 ,前科消灭的期限要有利于改造行为人 ;我国应该承认前科制度 ,并完善其消灭机制。  相似文献   
30.
在我国,不能犯的危险性判断理论存在着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与抽象危险说之争.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通说抽象危险说的批评绝大部分是没有道理的,其自身的理论建构也不成功.二者对峙的背后,实际上牵涉了不能犯处罚的根据应是结果危险性还是行为危险性,犯罪论的本质应是结果无价值论还是行为无价值论,理论研究方法应是演绎还是归纳等重大问题的争论.抽象危险说因与我国刑法规定及整个刑法理论相协调、认定标准简洁明快统一、符合我国的司法现实等优点而应当为我们所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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