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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我国,不能犯的危险性判断理论存在着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与抽象危险说之争.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通说抽象危险说的批评绝大部分是没有道理的,其自身的理论建构也不成功.二者对峙的背后,实际上牵涉了不能犯处罚的根据应是结果危险性还是行为危险性,犯罪论的本质应是结果无价值论还是行为无价值论,理论研究方法应是演绎还是归纳等重大问题的争论.抽象危险说因与我国刑法规定及整个刑法理论相协调、认定标准简洁明快统一、符合我国的司法现实等优点而应当为我们所坚持.  相似文献   
32.
In practice,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dissimilation of arrest measures caused by extreme understanding of arrest condi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set clear, accurate and operable arrest proof standar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whole criminal procedure proof system, the proof standard of arrest should be lower than that of prosecution and conviction, and higher than that of filing a case, so as to reflect the progressive and hierarchical nature of the proof standard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general, the standard of proof of arrest in China should reach the standard of “clear and credible”, that is, the evidence related to the relevant facts of the case and the situation of the arrested person should be clear and there is no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evidences. The prosecutor who decides to arrest should believe that the arrested person has reached the legal arrest condition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rrest measures requires a clear standard of proof. The three elements of arrest also require their respective standards of proof based on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The inner conviction of the neutral judge in decision-making should be introduced into the standard of proof, so as to clearly express the proof standard of the three elements.  相似文献   
33.
马聪 《时代法学》2007,5(5):24-31
霍姆斯大法官对言论自由保护的观点主要表现为提出了"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这一理论。在1919年的谢内库诉合众国案中,霍姆斯提出了"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中又提出了"思想市场"这一概念。在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州案中,他提出"明显且现实的危险"检验标准完全适用于对立法裁决的司法审查,在1927年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布兰戴斯大法官(霍姆斯赞同)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在该案中提出的"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适用的限制条件,使这一理论的发展达到成熟。霍姆斯提出的这个理论,后来成为美国完善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的理论基础,对美国的法理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34.
论实行行为的危险及其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荣功 《法律科学》2007,25(1):75-81
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必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行为事实,站在行为的当时,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点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3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法治领域要贯彻这项基本国策,必须先理解和谐社会特征之意蕴。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可以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以法治话语诠释为权利与权力、规范与理念、法治与德治、创新与稳定、法律禁止与允许相和谐。  相似文献   
36.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前置化规制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新 《北方法学》2016,(3):41-53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的前置化规制是保护重大法益的必要手段,对其正当性的讨论为当前立法和司法突破和扩张的态势提供了法理依据。敌视社会基本规范和恐怖犯罪的预备或预备的预备行为已呈现出侵害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险,具备了前置化规制预备行为的前提要素;在识别敌人刑法争议的根源并加以理性辨别的基础上,从立法目的都是社会要保护自身免受该违法者的侵犯之角度,前置化规制的依据与某些敌人刑法的理念存在有限的内在暗合,但不可否认,尚未成熟的敌人刑法亦与前置化规制存在疏离之处;而敌视基本法规范且具有抽象危险的实质预备犯满足了前置化规制现实依据的要求。其处罚边界亦需遵循,应根据行为方式和特征进行司法定量限制及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37.
黎宏 《法学研究》2022,44(1):104-119
因果关系错误,是为了解决在因果关系上认定过宽,让行为人对一些罕见的偶然结果也要承担既遂责任的问题而提出的概念,是试图将在客观违法阶段难以解决的问题转移至主观责任阶段加以解决的尝试。但这种尝试不仅无法解决具体问题,还会加重责任阶层判断的负担,导致违法阶层判断与责任阶层判断失衡。因此,在客观层面处理因果关系错误问题成为学说主流,其中,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应当成为首选方案。只是,当前对行为危险现实化说的理解带有较浓厚的相当因果关系论色彩。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强调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认为在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没有必要以内容模糊的规范性因素即“异常性”作为判断依据,而只要以科学鉴定所确认的行为对现实结果发生的贡献度或者参与度为根据,判断现实结果能否评价为行为危险的现实化即可。  相似文献   
38.
新刑诉法出台后,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其展开了热烈讨论.其中对于社会危险性的细化规定被视为尊重和保障人权、降低审前羁押率的重要举措.但是通过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我国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试图仅仅依靠该规定来降低畸高的审前羁押率是不大现实的,还必须建立一系列的工作制度进行配套完善.  相似文献   
39.
居安思危,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求真务实,必须从实际出发、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任重道远,必须坚持不懈地探索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完善党的执政机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相似文献   
40.
环境危险防御义务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要求国家公权力采取措施对环境危险因素加以干预和排除。为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在管制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外部效力”面向上,应强化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在约束国家行为的“内部效力”面向上,司法权应对行政权保持必要之谦抑。排除环境危险、维护环境权益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需要根据“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的二元制度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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