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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吴秀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5):28-31
基于法定证据类型在贩毒案件中的特点以及打击贩毒犯罪形势的严峻性,推定,作为证明责任的特殊配置方式有其适用的必要性,是秩序与效率法价值的一种制度体现。在认真分析贩毒案件中推定的几种类型的同时,深入研究法价值的多元性与动态均衡性的特点以及推定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地位,从而得出要认真对待推定、有限度适用推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2.
中国涉台海事案件类比涉外案件处理。当中国为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时,公约在涉台海事案件中有直接适用之余地。国际海事公约的直接适用以该公约与国内法存在冲突或者国内法缺失相关规定为前提,当公约与国内法规定相一致时,则适用国内法。同时,应区分私法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私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能够直接适用,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其直接适用的范围以技术条款为限。当中国为非公约缔约国之时,因国际海事公约的效力及于非缔约国,因此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国际海事公约也可以适用于涉台海事案件。 相似文献
173.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口供不是惟一的证据形式,书证这一带有浓厚客观色彩的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受到了审判人员的重视,尤其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更成为具有关键意义的证据形态。本文旨在对古代社会的书证制度在司法领域的运行状况进行探讨,并依托于司法案例展开各项阐释,展现古代书证制度的原貌及特征,以期为今日社会之书证制度的完善提供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174.
经济犯罪是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案件具有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不同的特点。当前经济犯罪表现出侵害面广,案值大,危害严重等新特点。在发展趋势上其数量增多、形态复杂等将会更为突出。我们要审时度势,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打击对策。 相似文献
175.
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是《证据规定》设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其实施过程中遇到最大阻力的一项制度。我国法院的审判实务表明,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初,一些法院对逾期举证采取严格的失权措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证据失权采取了越来越慎重的态度。当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或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大损失时;或会使裁判结果与实体公正严重冲突时,即使按照《证据规定》应当失权,法院也会做出不失权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6.
文章运用社会语言学的做法,采集大连市内四区100个大连生、大连长的,不同职业人群的语音进行了分析,运用数学方法统计其在不同语体中普通话语音变体的百分比,目的在于侦破利用言语进行作案的案件时,为分析犯罪嫌疑人职业特点提供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177.
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之我见——与黄维智博士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少林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2(5):15-18,33
大多数“情况说明”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况说明”不是鉴定结论、书证、勘查检验笔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少数“情况说明”应归入证人证言,个别的可归入视听资料;一些“情况说明”有其存在的合理原因,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应该分门别类地加以规范,大量的"情况说明"没有存在的多大必要,应该严格限制使用。 相似文献
178.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之法理探析及初步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改前后的两部刑事诉讼法,虽然均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对庭前审查程序作出规定,但由于立法时对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认识不够清晰,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因此,有必要对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问题加以深刻思考。鉴于目前对于庭前审查程序的研究多局限在具体实施问题的层面,在评析各家之说的基础上,对庭前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定位,对其价值取向、理论原则等问题展开初步论证。最后提出重构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179.
实证研究发现,近年来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调解结案率都呈现曲折增长而非持续增长态势。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抑或婚姻家庭类案件、合同类案件还是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一般都未超过60%。而且总体上看,一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和再审,再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高于合同类案件,合同类案件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当下中国法院调解结案率呈现如此面相,既是调解政策驱动、各法院领导重视程度不同所致,也有个案差异、案件性质不同等原因。这种"运动性"调解的负面效应在司法实践中越发凸显,未来中国应在深刻反思基础上理性对待和设计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80.
陶加培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6(6):149-160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顺序上,无论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均是一种既定的程序处理模式,省思当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现状,其程序处理应当立足于更深层次的因素。从分类上来看,传统的界定标准与类型划分存在一定瑕疵,类型化的程序处理机制只是一种表象适配,以案件事实为中心的界定与分类才更为妥善。在此前提下,较为妥当地处理刑民交叉程序冲突的进路应当坚持以前置关系判断为主、利益保护判断为辅的原则。优先判断是否存在前置关系,存在时适用“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不存在时适用“刑民并行”。同时,以利益保护作为辅助性原则,重点考量依据前置关系判断的程序适用是否对涉案人或单位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如具有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应重新判断程序适用模式。贯彻层次性的理念,也能为刑民交叉案件中较为疑难的程序问题提供解决思路,诸如生效裁判既判力、证据交叉适用、涉案款物的处理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