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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河长制"全面实施以来,我国河流管理与保护成效显著。"河长制"确认各级河长在河流管理保护中的职责,通过对河长每年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实施严格追责等措施,促进了我国水环境和水生态质量的改善并向长久保持。在实践中,我国"河长制"面临着本质偏离、考核异化、多元共治欠缺的困境,使得河流治理容易出现短期、反弹等现象,影响了"河长制"的实效。为此必须通过明晰各级河长的责任,确保以责任驱动"河长制"工作;建立多层面的科学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坚持多元共治,弱化对行政权力的依赖来优化"河长制"制度,保障"河长制"的长效化、法治化。  相似文献   
22.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23.
夏红莉 《理论建设》2020,36(2):72-76
政治能力是新时代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能力。当前党员干部政治能力建设中还存在着政治敏锐性不高、政治定力不足、政治担当不够、政治执行力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因此,新时代提升党员干部政治能力,必须从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出发,从党员干部个人和党组织主客观两个方面切入,既靠党员干部自身努力内外兼修提升政治能力,也要靠组织培养,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  相似文献   
24.
In response to research demonstrating that irrelevant contextual information can bias forensic science analyses, authorities have increasingly urged laboratories to limit analysts' access to irrelevant and potentially biasing information (Dror and Cole (2010) [3];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2009) [18]; 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6) [22]; UK Forensic Science Regulator (2015) [26]). However, a great challenge in implementing this reform is determining which information is task-relevant and which is task-irrelevant. In the current study, we surveyed 183 forensic analysts to examine what they consider relevant versus irrelevant in their forensic analyses. Results revealed that analysts generally do not regard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suspect or victim as essential to their analytic tasks. However, there was significant variability among analysts within and between disciplines. Findings suggest that forensic science disciplines need to agree on what they regard as task-relevant before context management procedures can be properly implemented. The lack of consensus about what is relevant information not only leaves room for biasing information, but also reveals foundational gaps in what analysts consider crucial in forensic decision making.  相似文献   
25.
在“互联网+”时代,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的优势日益凸显。微课以微型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作为一种情景化、支持多种学习方式的微型在线视频网络课程已成为混合式教学模式的“标配”。目前,刑法教学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阶段,教学方式单一,教与学的效率都不尽人意。微课具有学习方便、知识点集中、短时长、可视化等特点,对于克服当下刑法教学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刑法微课实效的充分发挥源于对微课的正确认识、科学设计及合理应用。  相似文献   
26.
刘向阳 《南亚东南亚研究》2020,(1):13-29,153,154
随着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和阿富汗抗苏战争的开展,阿富汗和巴基斯坦边境地区的罂粟种植面积迅速扩大,毒品产量迅速增加,成为世界毒品市场的重要来源地。阿巴边境地区的普什图人和俾路支人等跨境民族在"金新月"地带的罂粟种植和毒品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世纪80年代后,阿富汗生产的鸦片主要来源于阿巴边境的普什图人村庄,巴基斯坦的罂粟种植也主要集中在以普什图人为主的西北边境省和联邦直辖部落地区。多年以来,尽管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政府在阿巴边境地区不断采取禁毒措施,发展替代种植,但是均未能清除该地区的罂粟种植和毒品生产。阿巴边境的普什图人、俾路支人等民族长期种植罂粟并参与毒品走私的原因包括历史、政治和经济等因素。从历史上看,阿巴边境的普什图人有种植罂粟的传统,出售鸦片是他们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从政治上看,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不能对边境地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从而为边境地区的普什图人和俾路支人种植罂粟和从事毒品走私提供了条件。此外,一些政党为了拉选票而支持当地人们种植罂粟也是重要的政治原因。从经济上看,种植罂粟的收入要高于种植小麦的收入,贩卖毒品的利润较高是吸引阿巴边境的普什图人、俾路支人等民族种植罂粟和从事毒品走私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27.
曾思 《政治与法律》2020,(5):116-13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通过司法解释创造了"债随物走"规则。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常适用于企业将其重大资产对外投资的交易。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认为这一规则是对法人财产独立制度的违反,主要以继受人责任和公司分立作为对该规则进行限缩解释的理论基础。针对这一规则,截至2018年9月的全样本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法院在企业对外投资情形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有其现实的考虑,其决定性因素包括债权人的类型与新设公司外部投资者的数量。现有相关研究并未意识到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与现有理论相比,资产分割理论可以很好地帮助人们分析"债随物走"规则的制度成本与收益,也更契合目前我国的司法经验,可以为这一规则未来的适用提供指导。根据法院的判决经验与理论分析,法院应仅在转移资产的企业之债权人明显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且资产受让公司外部投资者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  相似文献   
28.
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对法官履职是否构成违法审判提供专业意见,是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定位与职能,学界的建议与实际的制度建构并不完全一致。各地在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过程中,因对其法律地位的理解不深、不透甚至存在偏差,导致其处于“无功能”的状态。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设计,在有域外先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吸收其有益经验,再根据中国现实国情来建构,是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当前,应根据修订后的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在设立主体、委员构成、设立模式上下功夫,并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法官惩戒委员会依法建构并保证制度得以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29.
商标抢注是我国商标法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商标法》第15条专门规制发生在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划分特定关系的类型,但未对其含义做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特定关系的判定出现分歧,特定关系的范围因此不断扩大,呈现出“非特定化”趋势。特定关系的无序扩张,在法理上缺少必要性和正当性,既有碍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又不符合效率原则、社会成本理论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为防止特定关系无序扩张,应将契约关系作为解释特定关系内容的核心,法官适用该条款时不宜随意扩大特定关系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30.
王志祥  融昊 《法学杂志》2020,(5):111-120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的,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制度的具体规定又都是操作层面的。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以阐释。而依据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则可以从形式逻辑、实质逻辑以及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予以充分证成。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系《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罪认罚本质上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定罪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自愿承认不法事实系其所为,即构成"认罪",而无需准确评价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准确识别具体罪名;在量刑层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通过刑法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部分重叠地整合在一起,以避免"概念混同""重复评价"的错误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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