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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袁锦秀 《时代法学》2004,2(4):45-52
近几年来,由于证券市场的风起云涌,人们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日益凸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市场监督机构也加大了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但对于市场中介机构,尤其是与证券市场发展息息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第三者,主要是证券投资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却缺乏明确的规范,尽管其行政责任已经很明确[1].本文拟从股票发行上市及交易的角度,对律师对第三者(主要是指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律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作出初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32.
为了有效地规制"第三者插足"行为,本文分析了"插足"的法律性质,提出其侵权的法律构成,并依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探讨了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也即"第三者"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3.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第三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可裁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矛盾,建议以诉的理论为基础,以“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概念代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34.
对于缔约关系,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虽然都有所规定,但其规定的调整对象都是针对缔约双方当事人而言的。而对于在缔约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介入而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这两个制度都无法提供合理并全面的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第三人侵害当事人缔约关系的法律纠纷,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现阶段考虑到立法的缓慢性与司法实践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遵循法律适用的目标,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将缔约过失责任扩大至第三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院可以先通过设立典型案例的方式来解决其适用与推广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35.
建立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仍存在立法缺陷。文章根据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规定及理论基础,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36.
第三人的货物控制权人地位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控制权常为合同的第三人所享有,FOB合同下卖方的权益因其货物控制权人的地位而得到保护。第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的货物控制权以其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内的对货物间接占有的权利为基础,由此可解决当提单已为买方占有时,卖方是否仍然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以完成其中途停运权的问题。第三人所享有的货物控制权较之其以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下作为第三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更为广泛与深入,从而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突破。  相似文献   
37.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面对苏东剧变后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实行"分化、西化"战略,审时度势,科学判断,站在战略的高度,正确评估和分析影响与特点,并就新的历史环境下如何应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  相似文献   
38.
确定第三人披露证据的义务可以大大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诉讼真实的发现,有利于我国的审判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证据开示程序要求第三人披露证据;大陆法系国家是通过规定第三人的协助义务予以确认。我国关于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定条款极少且不完善。完善我国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的基本思路:坚持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立法原则,把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的范围限于文书证据的范畴,请求第三人披露证据的阶段应当限制在举证时效之内,如果第三人违背披露证据的义务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39.
尹力  王永红 《时代法学》2008,6(1):71-76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块基石。但是在合同相对性的本质中,就已经孕育了革命的种子——第三人。20世纪以来,经济的复杂化和交易的日趋频繁。使得这粒种子茁壮成长,并突破了它的内核,因此,应当承认革命者的地位,重新界定合同相对性的内核,建立第三人制度,平衡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利益。  相似文献   
40.
宋史超 《法学》2022,(1):112-12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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