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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再论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本文分析了有关记名提单无单放货争议的焦点问题 ,论证了在中国海商法下是否需要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 相似文献
152.
韦志明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25-27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尺度。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现实需要,也是法理使然。本文以法哲学的视角从精神利益可物化性、人性发展、人权保护、法制统一、公平原则等方面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3.
对于感染类医疗侵权纠纷,其因果关系应按“充分可能”为标准,如果医疗行为存在着足以导致患者感染的可能,就应认定医疗行为与感染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有不同的情形存在。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只要患方证明存在患者受感染和因感染而发生损害的后果,以及患者接受医方实施了可能引起感染的医疗行为,就应初步确立医方的责任。医方要排除自己的责任,则需要证明患者的感染以及因感染而发生的损害后果不是自己的医疗行为所导致;或者医方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循避免感染的医疗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程,已经尽到了必要的阻止感染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医方对患者的受感染以及因感染而发生损害的后果不存在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154.
兰德斯与波斯纳的《侵权法的经济结构》是本集大成之作,但其以管制的投入产出模型去分析具自治本质的侵权法,必然是失败的。在大多数情况,兰德斯与波斯纳将防害投入仅限于物理资源,因此交易成本以及冲突活动间的价值抵换,都被排除在考虑之外。但问题是,前者正是制度选择的基础,而后者则是正确计算社会损失的保证,因此其模型就空空如也。其结果是:一、将侵害人的效益加入了故意侵权之分析;二、在分析各种赔偿责任制的利弊时,混淆了(事前)无责任制与(事后)个案中侵害人的无庸负责;三、在过失认定时,恰好颠倒了侵害人应适用的高低标准。漠视法律定性(基于制度分工),经济分析将无所附丽。 相似文献
155.
论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模式——我国侵权行为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样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社会财富的等级观念使纯粹经济上损失被独立为一个问题,但具有独特规范价值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应当限于直接引致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牵涉到侵权法与合同法的规范机能,尤其受制于特定的侵权行为规范模式。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应采取严格限制的立法与司法策略。 相似文献
156.
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提高,环境侵权也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环境法学界有不少学者都对环境侵权的概念作过认真的疏解,但学者们所定义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受害主体、侵犯客体三个基本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并与侵权行为法理论、侵权行为法相矛盾。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法范畴内的概念,是因生产和生活行为侵害环境并因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只是一个小部分。 相似文献
157.
在美国,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基础却恶意地拒赔或拖赔被保险人的索赔时,可以适用恶意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规制。该责任是以合同中当事人应善意而公平交易的默示约定为基础的,它于合同之外而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恶意侵权责任最早见诸于第三方保险之中,其后扩展到第一方保险,表现为保险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保险人之上而拒绝赔付保险索赔或者拒绝与第三方原告进行和解,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上,恶意侵权责任包括保险金、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尽管还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可,但是保险人的恶意侵权责任在美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于我国实践也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8.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充分体现诉讼武器平等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患方的证明具有相当程度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医方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具备对此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保护患方权益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合理地裁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和构建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相似文献
159.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67-69
随着家庭可支配财产和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意识同步上升,夫妻之间因财产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加,现行单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非常财产制,并补充完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以解决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相似文献
160.
陈勇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4,(6):56-61
"一房二卖"主要是指房屋所有人在与先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进行登记前又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并转移所有权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先买受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从债法救济的角度出发,分析不动产一物数卖的多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先买受人的撤销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等问题,通过相关法律分析以及法律完善和救济来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