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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外国法专家因过错出具错误外国法意见并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外国法查明错误造成的损害,既可以是财产性损害,也可能是非财产性损害如精神损害。只有当外国法专家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专家应当赔偿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出具外国法意见的专家,不得通过约定预先排除其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252.
253.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暴露出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并不能对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快速响应,尽最大可能实现对弱者提供及时、有效、公正保障的问题。侵权法、物权法提供的法律工具,对受害者保护来说,都存在较大程度的缺陷,而跨国公司母公司利用其与子公司的特殊关系,加剧了受害者求偿权实现的难度。国家应当在环境赔偿责任社会化的基础上将受害者事后救济制度与环境损害填补机制结合起来,形成综合机制。 相似文献
254.
该文提出,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预防性责任较损害赔偿责任在保护环境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更为有效,并指出,预防性责任的适用应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适用预防性责任时存在诸多矛盾。 相似文献
255.
刘廷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3):24-29
通过构建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模型并进行分析,指出应减少刑讯逼供的收益并增加其成本。这可以通过适用"毒树之果"规则、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实现。可考虑利用辩诉交易制度来激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案情。 相似文献
256.
刘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3):105-112
环境行政调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纠纷解决过程中,它比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有更大的独立性,实践中也往往成为公民在遭受环境侵害后的首位选择。环境行政调解制度具有效益优势、专门化优势,能直接应对现行法律体系中环境权利法定化状态不足的现状,跟其他类型解纷机制相比也具有比较优势。但是,环境行政调解在实践中并不能令公民满意,它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不足,事实上沦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并未成为一种独立的解决环境纠纷的制度类型。因此,我们应当针对其制度缺陷及其内生性缺陷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和综合应对。 相似文献
257.
传统规范结构理论在解释侵权法上抗辨事由的内涵时遭遇到了困难,而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性质以及抗辩事由与法效果之间关系的重新论证,可以将抗辩事由定义为评价妨碍事实的抽象总结,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对抗辩事由的外延的确定,而且也有助于侵权法领域的证明责任之明晰。 相似文献
25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原则,对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决定》列举的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不同表现形式,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确定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259.
我国现行私法体系中存有诸多类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法中的新股优先购买权即为其中之一。目前学界对股权转让环节中的优先购买权有比较多的论述,而新股发行环节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并未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公司实务中,新股优先购买权时常遭到控股股东的侵害,然现行法对侵害行为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责任规范,极易引发司法审判的混乱。从完善新股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机制而论,对新股先买权的性质界定应突破权能分类视角下的形成权说,须从权利内容视角出发,将其界定为股权下的自益权,就其本质而言应为债权而非物权,其权能体现为请求权。先买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类型可分为公司的违约责任与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其中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应为主要形态,其责任基础来源于对受托义务的违反。就优先权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可分为因控制力减损引发的经济性损失以及因新股价格涨跌引起的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