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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变造信用卡的行为要么不定罪,要么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定罪,而不能一概将变造行为全归于伪造行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盗划信用卡、使用非法复制的他人信用卡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72.
目的 探讨海马参与电针胃俞募配穴调节胃扩张模型大鼠胃运动的中枢机制.方法 将40只7周龄SD大鼠随机分为模型组、胃俞组、中脘组、中脘+胃俞组、非经非穴组,每组8只.采用胃内球囊扩张法复制胃扩张模型.模型组不予针刺,其余各组进行电针干预,每日1次,每次20 min,连续干预7 d.采用压力换能器检测大鼠胃内压,用双导智能胃肠电图仪测定大鼠体表胃电.采用免疫荧光法检测大鼠海马c-fos的表达水平,采用微阵列电极技术记录大鼠海马神经细胞放电变化.结果 与模型组比较,中脘组、胃俞组及中脘+胃俞组大鼠胃内压、胃电振幅均显著升高(P<0.05),海马CA1区c-fos表达水平及海马CA1区神经细胞放电频率均显著增加(P<0.05),但非经非穴组上述指标均无明显变化(P>0.05).与中脘组、胃俞组比较,中脘+胃俞组大鼠胃内压、胃电振值均显著上升(P<0.05),海马CA1区c-fos表达水平显著增加(P<0.05),海马CA1区神经细胞放电频率显著增加(P<0.05).结论 海马CA1区神经细胞参与电针胃俞募配穴对胃运动的调节机制.  相似文献   
73.
2009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部分要件的理解和认定进行了细化,但是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未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登记办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主体"持卡人"成为一个问题。通过对民事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差异性及犯罪构成、立法目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对此类犯罪在实践中的把握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74.
漓江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漓江是桂林之魂,以漓江为代表的桂林山水是中国的旅游名片,漓江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漓江的保护,邓小平和习近平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为保护漓江作过重要指示。如何科学保护漓江,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桂林面临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5.
黄国彰 《政法学刊》2011,28(3):109-111
警察使用武器打击犯罪是法律赋予的警察强制手段的最高层次。为了在警务实战中有效地使用这一强制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警察自身的安全,每个警察都应熟练掌握武器使用技能。而当前我国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技能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不少地方的民警是用而不练或练而不精,甚至不用也不练,这就给民警执法安全埋下了严重隐患,甚至因此发生流血、牺牲的个案。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民警武器使用训练,教官应更新观念,提升执教水平,加强训练管理,认真严格施教,科学、有效地提升民警的武器使用技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警伤亡。  相似文献   
76.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古老却依然炽热的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的屡次爆发已凸显出在刚性体制内解决该问题的局限性。柔性化处置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应该创新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模式,健全多渠道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和评估机制。还需坚持法治原则和慎用警力原则。  相似文献   
77.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运用也逐渐普遍起来,而犯罪分子更是瞄准了信用卡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的漏洞,使信用卡诈骗罪也在近年来逐渐成为金融诈骗罪领域中的一项主要犯罪活动,而实践和理论的分歧使此项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的争议,作者拟就此问题作详细的解释,为防范犯罪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78.
陈健 《法律科学》2012,(2):149-156
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会给客户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我国信用卡客户追索赔偿时,又可能面临各种不利的局面,这种状况较为严重地制约了我国信用卡业的快速发展。限制信用卡客户责任,同时将增加的成本进行分散,减轻我国信用卡客户责任,有利于保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信用卡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促进我国信用卡业真正与国际接轨,促进信用卡业向更大规模化发展。  相似文献   
79.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多发态势,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虽然这只是个罪,但其影响已经超出个罪的范畴,且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读,发现了这一个罪解读中存在的两个悖论。其主要原因是该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刑罚权的干预范围过大,同时法律条文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要修订该法条,可以借鉴德国立法模式,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80.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办卡人"自己办卡恶意透支,则"办卡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与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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