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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文化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该是同步的,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共生共存的包含关系,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建设和谐文化,是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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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质文化是以固态或静态形式为表现手段和传承方式的文化,而非物质文化则是以动态或活态形式为表现手段和传承方式的文化.物质文化具有规模大、传播速度快和保存时间长的特点,而非物质文化具有鲜活性、生动性和场景性.非物质文化是物质文化之母,物质文化属于上层文化、主流文化和大众文化,而非物质文化属于底层文化.民族文化和民间文化.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是相互包含和互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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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条构成法律上的竞合关系时,由于竞合的两法条间在量刑上存在轻重关系,在理论与实务界有所谓“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或“特定情形重法优先轻法”之争议.当法条间存在所谓特别关系、吸收关系、补充关系时,适用重法条还是轻法条并不当然视法条间的特别关系或是法条间的量刑轻重之比较,法条适用的根据应当是“充分评价”与“禁止双重评价”规则,以“量刑反制定罪”或“互斥排他的构成要件”、“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等思维来处理法条竞合并不符合量刑衡平原则,一方面被排斥的法条既可能对量刑存在参照价值,另一方面当特别法条未能充分评价犯罪行为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比附量刑,此外还应当承认“轻法条的量刑封锁作用”以实现量刑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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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竞合关系,也是限制和规范口袋罪名适用的重要方面。以渎职罪为例,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只有当行为性质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时,才应考虑普通渎职罪的适用可能;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犯罪构成时,应以特别法条论处;当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但程度未达到特别法条罪量标准时,不能转以普通渎职罪论处;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而罪量事实与该特别法条叙明的罪量标准均不匹配,但确符合普通渎职罪叙明的罪量标准时,可将该罪量事实理解为符合特殊渎职罪罪量标准兜底条款,直接以该罪论处;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时,应以处罚最重之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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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法学界将商人与商事主体等而同之。该定位在理论与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逻辑悖论:商事主体相对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背离、商事主体相对于商事行为主体的背离,这给商事立法和司法带来了困惑。商人、商事主体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内涵决定了商事主体与商人之间应该是一种包含而非等同的关系,此种定位既有助于商事主体立法的完善和体系化,也有助于商事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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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学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概念是外延相同的全同相容关系,是内涵相同的同一相容关系,与构成其基本内容的每一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真包含关系,构成其基本内容的每一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相容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念之间的关系是真包含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概念是外延相同的全同相容关系,是内涵相同的同一相容关系,与构成其基本内容的每一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真包含关系,构成其基本内容的每一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相容关系。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紧密联系的辩证统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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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轻罪的定罪是英美法系诉因制度中法院不能直接变更指控罪名这一原则的例外;它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它必须属于包含关系,并且必须满足一定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在整体上它是一项利大于弊的制度,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同时在指控成立与不成立两种选择外,赋予了陪审团第三种选择而有利于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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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是因法律规定出现的一种特殊竞合模式,法条竞合的类型也多样,在实务中出现法条竞合应该如何适用,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现有理论,本文通过实务工作对此问题试做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