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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争议行为系指劳资争议当事人为达成其主张,所为之罢工或其他阻碍事业正常运作及与之对抗之行为。因而,设置纠察线行为并非罢工行为本身,而可归类于劳资争议行为之一种。工会罢工时,如有设置纠察线,仍应另外认定设置纠察线是否符合于要件。以美国法之经验,合法纠察线设置与抵制行为之要件,仍需符于不违反集体劳动法对主体、目的、手段与程序之禁止规定。不应限于罢工时才可以合法设置罢工纠察线。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规模、数量逐年攀升,不难发现每次事件背后趋同于民意表达缺乏可疏通的渠道。另一方面,集会游行示威制度却能在人民群众合法合理宣泄情绪、要求快速公正处理争议以及吸引相关部门关注等方面迎合群众心理需求,为"愤愤不平的老百姓"提供了高效的表达窗口。然而我国集会游行制度却存在多组不足,相关部门应尽早补充健全该制度。使得社会的不满情绪具备制度性的释放渠道,保障群众内心利益能够顺畅表达,从而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防。 相似文献
3.
王江伟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2):62-72,127
美国司法规制公众抗议的经验主要是在"公共论坛"原理的框架下充分发挥法律和司法的作用:一方面基于宪法和法律为公民的公众抗议表达提供充分的公共论坛;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判例确立公众抗议表达和政府规制的边界与规则。文章详细阐述了"公共论坛"原理的发展脉络、主要内容和实际应用,美国经验对规范我国民众群体表达行为的启示在于:须开放制度空间为公民正当的诉求表达提供"公共论坛";以法律为依据实现应对公众抗议的分类治理;应充分发挥司法在规范公众抗议中的规则形塑功能。 相似文献
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48-57
集会游行法上的许可制和报备制属于对集会游行权最初发动的事先程序限制,采许可制或报备制是区别各国和地区规制集会游行立法例的主要方法。不过,无论是采许可制或是报备制的立法例,其表现形态又存在多种可能,有的许可制立法实为报备制,而一些采报备制的立法又近似于许可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权利行使的限制程度不同,而非两种性质截然对立的制度。我国1989年颁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因采非准则主义许可制,导致对公民行使该权利的限制较严,也致使无法透过该法律来规制现实中出现的大量聚众集会游行活动。立法后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修订该法的"历史时刻"已经到来。从现实情况考量,对该法的修订仍可以采许可制,但从保障人权的长远考虑,则应朝报备制的方向发展及完善。 相似文献
5.
阳燕香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2,13(5):45-49
本文以近几年频发的“群体性表达事件”为切入点,提出其作为法制外集会游行示威权的尴尬地位;进而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为坐标,分别对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文本规定与其他国家有关集会游行示威规则进行分析比较;最后,本着务实与渐进的原则提出了重新审视并改进我国集会游行示威相关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于全明 《党史博采(理论)》2014,(1)
本文简述了针对在校大学生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与预防学生集会游行的必要性,及应对大学生集会游行的应急与处置。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6,(1):21-31
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针对集会游行自由的主流审判法理是,集会游行权属基本权利,但该权利不是绝对的,仍须与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相权衡。在保障和规限之间的司法衡平基准是,任何限制该权利的特区立法或行政举措均须受制于"依法规限、民主社会所需、必要性"等三个要素的严格司法审查。集会游行自由在公、私物业场域的法律边界存在着一个宽广的"型谱",该型谱与集会自由之限制程度相关联,法官应结合相关要素就个案依法作出理性的判断。针对超越集会游行自由边界的违法行为,应严格依循罪刑法定、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的刑事法治原则,在量刑上应充分考虑基本人权因素。针对集会游行中激进化、暴力化现象日益蔓延的趋势,有必要发挥刑罚震慑性功能。 相似文献
9.
王江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2):103-111
民众抗议表达是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普遍现象,防治此种表达中的暴力行为则是政府治理的核心关切所在。示威抗议必须遵守和平义务,此即民众表达权利行使的内在界限。和平义务的核心内涵包括预防和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为确保民众抗议表达和平进行,武器的禁止、暴力行为或暴力倾向行为的禁止以及对可能刺激或挑起暴力行为的限制或禁止,构成为法律规范集会游行示威的主要内容。参考借鉴这些法律规范,以建构一套确保民众和平有序表达集体诉求的制度管道,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极重要且迫切的工作。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而维权几乎成了公民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目的。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是以集群的方式表达某种诉求或者意见,虽然合宪合法,然而其表现形式却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欲以违法形式取得善意结果,必然带有严重缺陷。对群体性事件处置采用弹压模式,不仅容易造成矛盾升级激化,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会使得矛盾和负面情绪积压。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