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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以演绎式三段论法律推理作为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具有坚实的历史、文化以及制度基础,研究演绎式三段论法律推理的运作逻辑十分必要。但是,从预定前提即制定法出发、非扩充性论证的演绎式三段论法律推理并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提供实质性帮助,因为法官常常要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裁判,演绎式三段论法律推理也不能完全排除个性化、主观性因素对法官判断活动的影响。因此,加强司法程序制度建设,使当事人、社会通过适当的途径参与司法裁判活动以控制法官的裁量权、通过司法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对司法裁判进行正当化论证就成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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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三段论这一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推理模式,当今的法学家对其提出了诸多批判,法律方法论亦由此从总体上实现了向法律论证理论的转换。但是,三段论推理本身的合理价值依然应当予以承认。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足见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演绎模式的说理规则表达了对于法律论证最低限度的理性要求。在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的法律适用观念下,三段论推理继续在法律论证,尤其是在内部证立当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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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与拯救:司法三段论的当代法治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基本思维形式和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在法律思维的世界中一直长盛不衰,但其法治命运可谓跌宕起伏.纵观人类法律史,司法三段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形式主义法学时期受到了空前的礼遇,其后又遭遇了自由法运动和现实主义法运动的无情批判.对司法三段论,我们要做的不是抛弃,而是要对其进行结构重构,以克服其不足.司法三段论不仅应当坚持,而且应当强化,应当始终被置于法律适用过程的基石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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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司法三段论并不等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在法学领域中的简单应用,而是融入法律实质内容,推导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裁判结论的方法论工具。文章是便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的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评价。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其提出了诸多批判,法律方法论亦由此从总体上实现了向法律论证理论的转换。但是,三段论推理本身的合理价值依然应当予以承认。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足见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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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中国,诸多案件的结论并非简单地经由T→R(大前提,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S=T(小前提,S为T的一个事例),S→R(结论,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这一逻辑过程而推出。换言之,三段论并非民事审判实践中全部的思维方法,案件结论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往往无法简单地以涵摄式三段论逻辑完成,三段论其实并不如理论设计的那么"放之四海而皆准"。中国法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对体现西方式思维的三段论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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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16-19
本文将演绎推理的反三段论形式运用于三段论、省略三段论和假言推理的研究,论证了三段论各格正确式及规则的等值性,提出了恢复省略三段论和判别假言推理是否正确的一种新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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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适用于司法判决的难处在于,"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与三段论大小前提的属性不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之间不具备三段论大小前提之间的确定关系。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超语境的,具有普遍必然性;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语境化的,具有或然性,大前提是针对特定语境的,小前提存在于特定语境中,特定语境勾连了"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司法三段论"的中心并非在三段论的推理形式上,而是在大小前提共同语境的判断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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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作为过去、现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法官判决的思维技术,其存在价值是不可磨灭的,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官判决的思维过程并不如逻辑形式那般简化,是经过法官一系列的价值判断最终通过逻辑形式展现出来的。因此,将定罪思维假想为司法三段论的简化模式是不理智的,法官的价值判断是不容忽视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