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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作为过去、现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法官判决的思维技术,其存在价值是不可磨灭的,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官判决的思维过程并不如逻辑形式那般简化,是经过法官一系列的价值判断最终通过逻辑形式展现出来的。因此,将定罪思维假想为司法三段论的简化模式是不理智的,法官的价值判断是不容忽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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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犯罪个案侦查中,为了最终发现、查明和确认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混合假言三段论是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最常用的一种假言推理。假言推理是前提中包含至少一个假言判断的推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假言判断是在某对象具有或者不具有某一属性的假设之下,断言该对象也具有或者不具有另一属性的判断。混合假言三段论是以一个假言判断和另一肯定或者否定其前件或后件的判断为前提进行的推理。根据是否遵守推理规则以及结论的性质,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混合假言三段论可以分为混合假言三段论必然式、混合假言三段论或然式和混合假言三段论无效式。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的混合假言三段论具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在刑事个案犯罪信息研判中运用它时还要遵守一些合理性原则,同时要避免非形式谬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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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58-59
三段论是审判工作进行推理和论证的基本形式,审判三段论不是有别于一般三段论的什么特殊三段论,而是三段论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定罪,二量刑.相应地审判三段论也有定罪三段论和量刑三段论两种形式.审判三段论固然是三段论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但由于审判工作有它自身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审判三段论也有它自身的特点.研究审判三段论的特点,对于我们正确使用审判三段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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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私法自治与哲学诠释学——对朱庆育博士的一个反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并非民法追求的唯一目标。民法所关心的毋宁是多种价值的协调共存。同时,法律效果来源于法律规范这一事实与私法自治并没有必然的冲突,相反,法律规范往往是私法自治的保障。哲学诠释学有特定的理论预设和论证目标,它对民法学的意义在于其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立场和反思能力,而不是方法论。因此,用游戏概念来阐述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并没有规范性的内容,也不能更好地促进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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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亚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2):86
目前我国审判推理普遍采用的三段论演绎模式,作为传统大陆法系的判决方式,虽然保证了形式的公正,却忽视了价值的实现并具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该依据各种事实关系与条文规定的内容进行对照,充分利用各种逻辑论证手段,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的;不仅是演绎的,也是归纳、类推的;不仅是经验的,也是价值的,自己作出判断,形成最佳的法律理由,做出最有力的法律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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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过程是“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在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应用: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以完全法律规范为构建目标进行法条组合和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创制等方式阐释法条内容,形成大前提;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生活事实为出发点,过滤当事人评价因素,形成“原始案件事实”,以拟适用法律规范为导向剪除无规范意义的部分,形成“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利用证据规则形成“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完成小前提中法律事实的确认;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经由涵摄导出结论.对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与过程的分析与确定,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形式价值,而且能通过法官思维模式的格式化来限缩法官的裁量空间,保障司法的统一或“同案同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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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的语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个案中具体化时可能会遇到困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案件的事实是被事实裁判者创造出来的,评价事实的刑事法律是被解释出来的。作为根据的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和作为准绳的刑事法律解释都必然要受到裁判事实主体和法律解释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当犯罪事实认定和适用刑事法律的正确性因为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受到质疑时,疑罪问题就会产生,对疑罪问题的研究之关键,在于确定疑罪的语境。刑事司法三段论是定罪过程中的基本推理模式,但因为疑罪问题的存在已经使刑事司法三段论陷入危机之中。在确定小前题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事实疑罪,其中包括客观疑罪和主观疑罪。在确定大前题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疑罪。刑法条文中概念的模糊性,刑法理论的竞争性,具体事实与刑法条文的相互作用是法律疑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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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效命于法律判断的形成,法律判断的形成是一个将大小前提进行等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不同关系,要运用各种方法去建构大小前提,即使事实一般化、使规范具体化。这些方法包括:客观目的探究,法律修正、正当违背法律,法律补充、反向推论等建构大前提的特有方法;观察、实验、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等建构小前提的特有方法;以及演绎、归纳、设证、类比、解释、论证、诠释等建构大小前提共同运用的方法。它们共同构成法律方法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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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适用于司法判决的难处在于,"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与三段论大小前提的属性不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之间不具备三段论大小前提之间的确定关系。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超语境的,具有普遍必然性;而"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语境化的,具有或然性,大前提是针对特定语境的,小前提存在于特定语境中,特定语境勾连了"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司法三段论"的中心并非在三段论的推理形式上,而是在大小前提共同语境的判断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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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司法三段论并不等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在法学领域中的简单应用,而是融入法律实质内容,推导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裁判结论的方法论工具。文章是便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的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评价。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其提出了诸多批判,法律方法论亦由此从总体上实现了向法律论证理论的转换。但是,三段论推理本身的合理价值依然应当予以承认。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足见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