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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解读西南少数民族崇尚的色彩语言—"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色彩语言是指人类社会中作为信息传递手段的色彩和意义结合的符号系统。西南不少民族崇尚黑色,以黑为美,以黑为贵,就在于色彩语言中的"黑"能传递出他们所企盼的信息。影响民族尚黑习俗形成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主要有三大因素:一是西南地区特有的自然环境和生产方式;二是原始宗教;三是历史上的文化接触与融合。但民族尚黑习俗的形成并不要求这三大因素必须同时起作用。 相似文献
72.
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理论界对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研究相对薄弱.本文从历史沿革角度研究本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的逐步完善;提出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犯罪对象应包括注册服务商标标识;区分伪造与擅自制造应以是否具有印制商标标识经营权和是否受商标所有人委托为标准;"情节严重"应在完善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本罪的主观罪过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73.
74.
中国刑法教义学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的解释应当采取客观解释,其主要的辩护理由是读者反应论和文本的客观含义论。然而,刑法客观解释论提出的辩护理由难以承受理论诘难。通过语言哲学的径路分析可知,刑法解释必须采取主观解释:一方面,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对立法者意图的语义探知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解释必须采取沟通模式。 相似文献
75.
杨秀勇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21,43(2):110
对于以关系取向为特征的中国社会,研究社会资本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基于中国社会调查(CGSS)2015年的全国调查数据,通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研究社会资本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并分析这种影响在性别、年龄和城乡方面的差异。研究结果显示,社会资本对居民主观幸福感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在社会资本构成性成分中,社会信任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正向作用最明显,社会网络、邻里互动和朋友交往对居民主观幸福感亦具有明显正向作用;对于不同群体而言,社会信任对女性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更明显,而社会网络和邻里交往则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提升男性居民的主观幸福感;社会信任、社会网络和邻里交往均对中老年居民主观幸福感的正向影响更明显,而朋友交往则对青年居民的影响更大;社会信任、社会网络和邻里互动对农村居民主观幸福感的正向影响均显著高于城市居民,朋友交往则对城市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更明显。研究为社会资本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提供了中国经验证据,体现了西方社会原有解释命题的有效性以及中国社会的普遍适用性,为国家和个人在提升居民主观幸福感方面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76.
刘艳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当下我国刑法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探究社会秩序的客观精神”以谋求对“社会现实的客观评价”,在所有刑法解释方法中,刑法客观解释轻易获得了优位权。然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与概念主义传统固然有其缺陷不能否定,以扩张为导向的刑法客观解释导致“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张解释”,形成了网络时代刑法网络治理的入罪化,并造成法律公权力对技术性网络空间自由的伤害,对网络时代公民自由权利的忽视。针对网络空间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警惕客观解释论的过度使用;结合主观解释论的法治基因优势,宜以“主观的客观解释论”重新塑造网络时代刑法的客观解释论,即在网络犯罪的解释适用中,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同时其解释不能超出“刑法条文的语言原意”之范围,以主观解释作为客观解释之限定。 相似文献
77.
<正>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是西方学术界倍受推崇的古典社会学思想家。美国近几十年来兴起的法律和社会学派(Law and Society Movement)将他作为该学派的倡导者,将其著作奉为经典。[1]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不论是在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思想家那里,都不乏韦伯的支持者和批评者。[2]不少学者将这种现象归结到韦伯的学术思想,甚至其个人性格中的矛盾性。本文试图在有限的篇幅内概括地介绍其主要的法律观点。 相似文献
78.
毛泽东晚年"大民主"思想的政治学剖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庆英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2(6):62-66
“大民主”思想是毛泽东晚年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 ,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毛泽东晚年的理想与实践活动。“大民主”的概念是毛泽东提出来的 ,缘于他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误解。在十年“文革”中 ,“大民主”思想及其做法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最终酿成了一场给整个国家和民族带来巨大灾难的社会内乱 ,其中沉痛的历史教训是发人深省的。弄清晚年毛泽东理解民主的思路 ,对于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9.
聂慧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1):33-40
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在犯罪构成中,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任何犯罪行为必然危害到法益,从而,任何犯罪必然存在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目前,我国刑法学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危害结果是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且一切危害结果必须为主观故意所认识,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 相似文献
80.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是刑法为应对社会发展为法益保护要求而给予的一种特殊评价。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二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为明知行为本身的故意。在处理上需要注意分清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