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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本文阐述了新刑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探讨了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界限,并提出在几种具体案件中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702.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值得质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肇事人因其先行行为负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若肇事人不履行该义务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会因自己的教唆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703.
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的认定 ,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司法认定 ,都要从实际出发 ,准确把握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幅度。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确认交通事故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证据使用 ,不具有可诉性。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应坚持一定的量刑原则 ,正确处理好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704.
本系统是采用计算机程序执行测量鉴别肇事汽车车灯碎片的方法和车灯特征信息获取测量的装置,利用此系统进行计算机检索可快速鉴别出肇事逃逸车辆的种类、车名和车型。使用本装置可以极大提高事故现场车灯碎片鉴别的效率和准确度,显著缩小肇事逃逸车辆的侦查范围,提高交通肇事车辆逃逸案件的侦破率。  相似文献   
705.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由于对“立法案”监督的缺失,只能通过个案监督的形式对有缺陷的“立法案”进行监督,无法做到事前监督与案件监督的合理结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立法案”的监督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706.
交通肇事罪第一量刑幅度本身并不隐含自首情节。积极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不一定成立自首,不逃逸不等于自首。无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还是不逃逸,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时,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707.
最高法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疑犯被亲友捆绑送至司法机关,即使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708.
《江淮法治》2011,(14):54-54
编辑同志:唐某因疲劳驾车.车辆驶入左车道,将孙某撞倒致其重伤。唐某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当得知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逃离医院到外地躲避。不久前,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其违章驾驶.对事故负全责,且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肇事后逃逸,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相似文献   
709.
近些年来,恶性交通事故屡屡出现,现有刑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力有不逮,使交通肇事罪的局限性充分凸显出来,改革已经变得十分必要。对逃逸致人死亡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进行探讨,阐述逃逸致人死亡的危害性和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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