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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142.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相似文献   
143.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是维护宪法权威、建立法治社会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融入世界潮流、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实践中,构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必须从赔偿的范围、方式、标准、程度等方面入手,切实保证国家赔偿渠道通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44.
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丽 《河北法学》2007,25(6):113-119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在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的同时,适用能够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抑制和预防功能的侵害排除责任方式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以解决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法院应采取阶段性利益衡量论以决定是否适用侵害排除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45.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仅规定迟延、不能两种给付障碍形态,以积极行为违反契约(瑕疵给付或违反不作为债务)时,并无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证成,学说上多有争议。通过对学说与判例之精细检讨,史韬伯认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于双务契约中,应类推第326条发生解除权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拒绝履行亦属积极违约之一种,债权人因此得进一步免于催告、备货之义务。  相似文献   
146.
范晓亮 《法学》2022,(12):108-122
基于消费争议的单位数额小、总体数额大、人数不确定和扩散性等特点,消费者的个体损害赔偿与整体权益保护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损害赔偿争议不易通过单独诉讼解决,代表人诉讼成为主要方式。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实际效果有限,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有效经验值得推广,美国法上的集团诉讼和欧盟法上的代表人诉讼也可资借鉴。我国相关立法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留下了空间。消费者协会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权,在得到符合法定人数消费者的授权后,应被视为满足了代表人与实体法律关系的适当限度联系,因而可基于代理型任意诉讼担当理论提起损害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此基础上,通过默示加入制凝聚诉讼请求,有利于实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损害赔偿目标和诉讼效率,并可产生显著的外部性以保护消费者整体权益,实现公益效果,但作为程序正当性依据的诉权保障须予明确。  相似文献   
147.
张薇 《法制博览》2014,(1):240+239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导致了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公民人格尊严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新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对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全面保护,然而本文就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赔偿的必要性,赔偿金的扩大适用,以及赔偿标准等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8.
当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愈来愈多,法学界对于因物业保安之何种程度的过错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业主人身损害责任亦讨论颇多。对目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后,构建以合同约定为主、安全防范义务为辅的物业保安过错认定规制。在住宅小区越来越需求物业保安人员的大背景下,法律保护精细化与管理措施实际化是规制物业保安义务的适当路径。  相似文献   
149.
解读相关简牍资料可知,汉律"性越轨"治罪条令具有如下特点:轻视常人间的强奸罪,重视对和奸的判罚,为了维护夫权,量刑环节注重和奸中妇女的婚姻状态;在严惩乱伦行为的同时,客观上为某些特殊身份地位妇女群体架构起一个相对安全的空间;虽然汉律维护良贱等级界限,但对某些下层妇女权益有所关照。上述条令创制初衷乃为维护既有社会等级制度,而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于汉代女性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而言,该条令虽产生过一定积极效用,但从根本上讲,无论是从立法条令内涵来印证,还是以司法实践效果来检验,均反映出该条令存在诸多局限。  相似文献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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