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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具体的自然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在当今社会,只有深刻理解人身自由权的丰富内涵,充分认识到国家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才能使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然而,在现实条件下,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在学理上,学界并没有在概念上严格区分自由,自由权与人身自由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造成了现实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依据繁杂,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体系。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存在现状与国外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的对比,探索我国下一个时期中的人身自由权法制体系建设的前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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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对基本权之干预来实现程序保障目的的行为。强制性和程序性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属性,共同构成强制措施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依对人身自由的干预程度,可以将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与羁押的替代措施。二者在目的指向上具有同一性,但在实现方式上存有区别。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理顺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和内在关联,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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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丽夏蒂·吐尔逊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7(3):21-23
“人权”与“人身自由权”密不可分,公民人身自由权只能是由公安机关按严格的执法程序执行,体现了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需要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时。也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目前,公安执法中还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现象。需要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中引起足够的重视,以期进一步的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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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了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这意味着为立法者提出了在民法上创制人身自由权的要求。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行动自由与精神活动自由,前者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其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后者的实质为意思决定自由,是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动的意志决定自由。单纯权利行使的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投票自由以及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等不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侵害身体行动自由的行为,基于侵害主体的不同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害精神活动自由的行为,以故意为归责原则而不包括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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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晓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26-28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重要的自由权之一。但是,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人身自由权这个概念的运用并不统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准确地界定人身自由权的外延和内涵。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的身体活动及思维活动和精神安宁,不受他人非法限制和妨碍的民事自由权利,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