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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1939年傅斯年所谓龙云、周钟岳等云南籍高官对“中华民族是一个”主张持赞赏态度属实。这是他们接受“礼别华夷”的族类观,通过学习和践行儒家文化,认同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的客观表现,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均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12.
现有的著作和论文所论之中国古代法体系多以当代西方的部门法体系为标准,把中国古代法按部门划分为民法、刑法、婚姻法等部门。这种划分造成了解释的不便,且与古代法的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中国古代法的结构应该是礼、政、刑三者的鼎分结构。这更符合古代法的实际情况,能够解释许多理论难点。  相似文献   
413.
说小人     
小人不是少不更事的可爱的小孩儿,小人非但不可爱,反而非常可恶。小人是对那些人格低下者的形象称呼。《韩诗外传》卷六中对小人的解释是:“无仁义礼智顺善之心,谓之小人”。他们在人格上够不上做人的正常高度,与光明磊落、堂堂正正的“君子”相比,总是显得心理上有些阴暗,行为上有些萎琐,不管他的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  相似文献   
414.
中国古代法有“以刑为主”的特点。这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中国古代王朝的更替方式。二、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三、中国古代社会在政治结构、经济活动方式、地理环境方面的封闭性。这是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主”特点形成、持存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415.
孟子言性善,而荀子言性恶.荀子的性恶看起来是对性善的诘难,荀子的性恶不仅是荀子政治理论的基础,更是对孟子的性善的大发展,同时还是儒法两家重要的分水岭.  相似文献   
416.
清末光宣之际,正是清廷变法修律的关键阶段,徐象先、吉同钧、蒋楷等人陆续刊行了各自的清律讲义,他们堪称我国历史上最后律学家的代表人物。学界关于吉同钧及其著述,近年已有较多研究成果,而对徐象先和蒋楷的关注与探讨相对较少。通过考察当时刊行的清律讲义,可以管窥徐象先和蒋楷的生平志趣。徐象先既是精通西学的法学家,又是坚守传统的律学家,他在民国初年提出的关于私有财产权和自由信仰孔子之道的两个宪法修正案,至今仍有不可磨灭的价值。蒋楷的《律服疏证》或为清人研究律服的仅存硕果,多少可补薛允升《服制备考》遗失之憾,亦为今人理解古代礼律关系提供了重要佐助。末代律学家编撰清律讲义的根本目的,正是努力守护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源。  相似文献   
417.
姜福东 《河北法学》2008,26(5):108-112
从风俗习惯的视角来看,祭奠体现了中国传统礼法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孝。历史上,由于礼这种大传统的存在,祭奠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律属性。现在,祭奠主要是作为一种民间规范,在小传统的意义上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社会效用。从法权的视角来看,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祭奠权为一种具体的法定权利。司法过程中,法官可以基于法律原则,对祭奠权作为一种身份权的推定权利进行正当性论证,以之定纷止争。对祭奠权纠纷现象,我们既要肯定其弘扬法权的历史进步性,也不可否弃自己的东方经验。  相似文献   
418.
帝王陵墓是帝王安葬之地,但在中国其意义远非如此。其与政治,权力,经济发展程度,当时的朝代制度等都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这里我主要想浅谈一下《唐律疏议》对皇陵制度的影响,进一步讨论统治者在法律制度层面是如何用此工具来捍卫等级森严的宗法等级制度的。  相似文献   
419.
穆宇 《中外法学》1995,(5):32-36
<正>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僮长。据《隋书·经籍志》载;“汉晋律注一卷,晋僮长张斐撰,杂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新唐书·艺文志》记有“张斐律解二十卷”。遗憾的是,这些著作均已佚失,现仅在《晋书·刑法志》中存有张斐《律注表》一篇,是张斐为晋律(《泰始律》)作注,注成后给晋武帝上表略述其概要。由于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又由于晋律没有留传下来,使我们不得了解晋律的全貌。所以,张斐的《律注表》对于我们了解晋律的内容以及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它是一篇内容丰富的法学著作。在不到二千字的篇幅里,既阐发了深刻而广远的  相似文献   
420.
在古代中国,“礼”是一个存在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共同价值基础,它以其特有的诠释方式把国家形态与社会结构概念化、合理化,使所有成员都相信那样的结构形式与内容是天经地义的。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合法性问题就是以礼为基础,以礼所蕴涵的天命与道德为其主要内容表现出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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