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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政策中,我国有一项非法律性的原则,那就是“命案必破”,此举拥有广大的民众基础和雄厚的政策性支持。余祥林案从侦察起诉到终审判决,整个过程也是贯穿着这一项政策性原则的。因此在有村民的反面佐证的情况下,仍旧是“命案能够最快解决才是关键”,在此之下一切阻碍其进展的证据、证人等都会遭到漠视。“命案必破”,不是指长时期的理论上的必破,而是指现实性的“限期破案”框架下迅速结案,因为有些部门急于体现政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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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建国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4):33-37
"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刑事侦查、审判及国家赔偿程序中的诸多问题.从赔偿法角度考察,该案反映了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认"前置程序、赔偿标准、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等规定方面的不足.我们应反思现行刑事赔偿制度之缺陷,全面革新"确认"前置程序、提高赔偿标准、重置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以期更好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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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件集中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理念性和制度性的缺陷,尤其是证据制度的问题比较多。在这些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倡导诉讼文化理念的变革和更新,加强资金和技术投入,改进和强化刑事侦破的技术手段等。逐步克服传统弊端,避免佘祥林之类冤案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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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案的刑事诉讼制度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文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2):26-29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制度设计违背了诉讼的本来含义,作为“裁判方”的人民法院与作为控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应是互相配合的关系。刑讯逼供是导致冤案的重要根源,遏制刑讯逼供应对症下药:一是规定沉默权制度;二是将案件证明标准由“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加强社会治理,健全客观证据生成机制。此外,刑事诉讼法应明确程序法律责任,以促使公检法机关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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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了,8年冤狱,4次死刑判决。2014年8月22日,念斌被无罪释放,理由并不像余祥林案、赵作海案那样因为“亡者归来”“真凶被抓”,而是因为疑罪从无。如果念斌案没有一个不屈不挠的姐姐、如果没有张燕生等律师的坚持、如果没有中央巡视组进驻福建、如果没有京港毒物专家的鼎力相助,念斌恐怕无法吃到今年中秋的月饼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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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冤案”是指在政法委协调下发生的冤案,是中国政法体制的副产品,是中国法治建设内在矛盾的反映。由于“政法冤案”的政治事件性质,有必要将其还原到特定的政治背景下予以阐释。以余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切入点,以亨廷顿的政治现代化理论为分析框架,可以发现权威再造中的权威弱化、结构分化中的功能混同、法治动员中的参与拥堵分剐构成了“政法冤案”发生的权力背景、组织背景和民意背景。在“政法冤案”的形成中,权威弱化后的治理压力是深层动因,动员过剩后的民意呼声是中介环节,政法机构的功能混同则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在政治现代化建设的框架中展开。对“政法冤案”的政治背景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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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祥林杀妻案”又一次激起公众对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不满,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再度成为刑法学界的一致呼声。本文从程序公正优先问题谈起,并就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法律规定之不足,谈一下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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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6):57-59,83
从侦查角度反思余祥林冤案,值得记取的主要教训有:调查身源,确认死者,是侦查错误的起点;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是铸成冤案的关键;有罪推定,片面取证,使侦查陷入一错到底的误区。通过反思,深刻认识到:科学与法治乃是侦查工作的灵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