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不是对余股股东股权的侵夺,而是将已缩小为财产性利益的股权转化为经济补偿请求权,故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可更精准地平衡控股股东与余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且有效解决余股困境,应尽快引入我国法律。我国宜在要约收购型私有化退市中引入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并遵循“或然关系模式”将挤出确定为私有化退市的特殊情形。应选择更为温和的“单一比例门槛”,并根据不同的股权分布情况设置差异化的挤出门槛阈值。在臂长交易情形,可直接将前序收购要约价格确定为挤出价格。在自我交易情形,宜制定整体主义视角下内外机制相结合的公平价格保障机制。鉴于挤出权与卖出权是互为镜像的一组权利,在引入挤出制度后,卖出权制度亟须进行联动修改。 相似文献
32.
毛立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1):56-59
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检讨佘祥林冤案,亦应关注冤案的起点———侦查错误。本文从侦查认识、侦查法治两个维度,对佘案中的侦查错误予以剖析,并就提高侦查防错、纠错能力提出建议。通过剖析,深刻认识到:科学与法治是侦查工作的灵魂。 相似文献
33.
就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而言,违法所得中“所获利益”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实际获利,将账面盈利计入违法所得,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障碍。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结合案件情况,合理确定计算公式;在认定余股市值时,对于操纵行为终点日的选择,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难以量化,故对其导致的获利部分无法计算和扣除;操纵行为实施前行为人已持仓股票的成本价,应以行为人决意实施操纵行为后账户首次买入股票的价格为准。此外,办案中还要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差异,妥善处理违法所得与罚金的关系。 相似文献
3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29-40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罪犯改造,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同于监狱服刑,看守所留所服刑具有独特的特征,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研究。通过对重庆市11个看守所的实证调研分析,可以发现看守所在短期余刑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混关混押"、改造模式不完善、减刑假释使用率低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后看守所应当设立内部独立监区、提升改造能力、加强专门检察监督,以完善短期余刑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35.
36.
37.
38.
目的:观察改革开放后十余年间甘南州部分县儿童体检、治疗情况.方法:比较这十余年间甘南州儿童蛔虫症、沙眼、龋齿、斜眼、先心病、肺部异常、鸡胸等疾病的患病率.结果:儿童常见病患病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结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级妇幼机构逐渐建起,儿童保健工作也由健康检查,逐渐地过渡为健康检查、疾病诊治与疾病预防相结合的方式,并随着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儿童身体素质明显得到提高. 相似文献
39.
40.
由于我国刑法未确立“余罪”概念,导致对于宣判后发现的同种新罪在司法实践中陷于无法处理的困境。因此,建议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余罪”及其处理规则的条款,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现行立法的漏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