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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法院判处的案件,都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要求,实际是对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制定的统一标准。但是,究竟何谓证据确实、充分?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目前不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两高一部各自按照刑诉法所制定的操作法规,对此都未作具体阐释。鉴于这一标准是对案件的实际要求,因此有必要加以明确,以便在刑事诉讼中统一认识。现笔者就此略抒浅见,望与同仁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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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问题是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和最重要、最复杂也最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刑诉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人民法院审判定罪量刑,都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际准,虽然文字表述一致,但是,由于操作性差,往往认识不一,争议不断。笔者认为,导致产生争议的原冈主要是证明主体存在四个方面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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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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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秋玫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6):25-28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对侦查终结与移送起诉的条件存在法理不清或规定偏颇、失误的问题。为了分清侦栓诉讼职责,提高侦查效率与案件质量,在侦查终结与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明确的是,“案件事实”与“犯罪事实”两者的内涵存在不同;“证据确实、充分”是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要求.不是侦查终结案件的要求;移送起诉的案件存在涉嫌犯罪性质和罪名问题,撤销的案件有些并无罪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案件移送起诉的条件,不是侦查终结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归案应成为移送起诉案件的前提条件:久侦不明的疑难案件应作为特殊情形纳入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的法定程序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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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刑事撤案的适用范围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对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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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刑诉法对侦查终结疑案的处理并无规定,导致侦查实践中“疑案从挂”、勉为其难地提出起诉意见这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规避法律的情形始终存在。本文从剖析刑诉法对侦查终结规定的立法缺陷入手,对侦查终结疑案处理的基本条件及价值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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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3,(2):44
京城多起因美容而衍生出的系列贪污、受贿大案在历时一年多的全面调查后,目前已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陆续侦查终结。在侦办北京市卫生局机关工会原主席白宏使用工会会费进行高档美容消费案件时,反贪人员意外发现其经常出入的某高档会所还有同类线索,进而查明12名女官员分别涉嫌使用贪污、受贿钱款用于美容消费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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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3,(2):28-30
被告人刘卓志,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县人,大学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曾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2011年8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被告人刘卓志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21日指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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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发如云,肤白如玉,面部和眼角没有一丝皱纹,看上去年轻二十岁的白宏,柔声细语中充满了痛苦和悔恨。此刻的她,已不见副局级领导的端庄与威严,只有两行清泪不停的冲洗着她那曾被私欲重度污染的心灵。继白宏之后,一个又一个爱美的女性贪官相继落马,深陷牢狱之中的她们哀鸣不已,不仅深深刺痛了亲人们的心,也使办案人员久久不能平静。官员腐败,种类很多。然而,就腐败官员群体而言,主要有两种腐败: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从个体腐败官员上看,主要贪污受贿和生活腐化两种。让反腐败机构感到"囧"的是,近年来腐败新品种辈出,当下又冒出了一"新品种"——"美容腐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