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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6月,修订草案提交审议。该法修订中的"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民的"知情权"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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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166-166
28.问:保密法对网络、报纸等传媒的保密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保密法》第27条的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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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次审议,4月29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上,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修订草案以144票赞成获得通过。
新保密法相对于已实施21年的保密法来说,是首次修改,且在多方面作了修改,将更加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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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中央层面制定的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对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政府、推动信息资源利用最大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条例在关于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与保密法的关系等方面尚存缺陷,应该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以求在我国信息公开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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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信息公开处于宽泛的"国家秘密"概念影响之中。我国目前关于国家秘密的界定过于原则和宽泛,几乎将所有的社会事务都纳入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如果不对国家秘密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效果将会因为国家秘密概念过于宽泛而大打折扣。因此,信息公开制度实践的有效展开,有赖于对国家秘密概念的适度界定,如果国家秘密概念过于抽象或不确定,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