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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一则报道引起了我的关注。57岁的患者在北京市同仁医院南区(亦庄分院)心外科进行心脏搭桥手术后,感染了一种超级细菌。经医生介绍,患者家属从医院外购买了美国生产的多粘菌素B注射液。患者用药后不久死亡。媒体报道称北京市药监局确定同仁医院使用假药,并将对院方作出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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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6):26-28
本罪中“假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标准必须从关于具体危险犯的具体危险的判断的相关理论出发,基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坚持客观说,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对无生产、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销售药品行为的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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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入罪门槛与刑法谦抑原则并无矛盾。犯罪圈具有动态性,每个国家都应当依据刑事法制状况确定犯罪圈的扩大或缩小。我国目前的总体趋势应当是扩大犯罪圈,并使刑罚轻缓化。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扩大犯罪圈,与刑法谦抑原则没有实质的矛盾。没有危险结果的制售假药行为同样具备入罪的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凸显出多元当代价值,其核心价值是彰显刑法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实现假药罪降低入罪门槛的正面价值,必须妥善解决该罪修改后所引发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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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及其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1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