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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刑法修正案(七)》将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行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问题,从条款是否为新罪、行为的司法认定、罪名命名等方面问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受贿行为的罪名争议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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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应当区分是否向关系人发放。行为人并未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即便是数额较大,在未造成损失或者是损失不够巨大的情况下,应当不认为是犯罪,要严格坚持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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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2日,原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的情人汪沛英,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是"受贿新规"颁布以来,中国首例贪官情妇获刑的案件。对贪官特定关系人开始动用司法利器整肃,代表了一个反腐新格局的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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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名义交付请托人理财本金索取或收受没有明显偏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固定收益,能否以受贿论处,关键在于综合个案证据,以客观的、联系的视角厘定以投资回报为名的受贿行为;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的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对于真实借贷关系与贿赂犯罪关系不明的案件,同样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其犯罪数额为借贷资金的利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占用他人借款且没有归还使用巨额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该项利息应当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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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超低价买卖房屋"等十种新型受贿犯罪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之后,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打击腐败贿赂有了新的法律利器。新型贿赂犯罪纳入司法调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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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这一名词作为法律概念走进公众视野已经5年时间。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包括家人前台受贿、官员幕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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