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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交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同样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获得了财物,故应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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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通谋”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谋”应是指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通谋”的含义应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学理论。受贿罪通谋是指行为人之间形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意图”的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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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同案关系人,可能很多人特别是刑事法官并不陌生甚至有些熟悉,但是笔者却遇到了一起与此相关的申诉案件:一被告人因为收购他人盗窃的赃物而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涉及盗窃犯罪分子的销赃供述时,法官在判决书中用了"同案关系人"的字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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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受贿的行为,中国刑法反腐败体系先后经历了以共同犯罪模式处罚到以单独犯罪模式处罚,以及由司法解释探索处罚规则到由刑法典直接规定罪刑规范的转变。司法解释格外关注对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为解决司法解释产生的刑法真空而设,但是又出现了新的法律障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一般化应是今后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