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1篇
  免费   0篇
世界政治   3篇
法律   39篇
中国共产党   8篇
中国政治   21篇
综合类   10篇
  2023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2篇
  2014年   4篇
  2013年   11篇
  2012年   13篇
  2011年   22篇
  2010年   2篇
  2009年   2篇
  2008年   9篇
  2007年   2篇
  2006年   4篇
  2003年   2篇
  2000年   5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1.
近年来,我国有关人体器官买卖的危害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文章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了本罪的构成,即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与它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2.
庞仲明 《先锋队》2011,(3):54-57
2010年3月,浙江省舟山市纪委在调查舟山市新城管委会某公司经理的违纪违法问题时,牵涉到一个行贿人——舟山市某仓储公司总经理朱某。朱某受到纪检机关调查后,  相似文献   
13.
人体器官移植供体的明显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催生了人体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随着人体器官买卖黑色产业链的发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鉴于涉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  相似文献   
1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被组织者应该出于自愿,所组织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组织摘取他人出卖的器官致人伤亡时不宜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第37条第1款的罪名表述应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偷偷摘取尸体器官的只能理解为是侮辱尸体罪,死者生前对于自己的身体具有自决权,死者死后的器官决定权,则可由其家属行使。  相似文献   
15.
房呈军 《当代思潮》2012,(12):45-46
网购手机被诈骗、年轻女孩家中遭劫……近期一些由于信息泄露引发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竟然是小小的快递单,就将个人隐私全部出卖。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惹火了快递业,同时也催牛了各种灰色利益链。如今,一张小小的快递单号竟被明码标价,以0.4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疯狂销售。  相似文献   
16.
本文案例启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定性,经历了从司法实践"非法经营罪"到《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重大转变。主要理由在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特许经营的社会管理秩序,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却具有非法牟利和人身伤害双重属性。由于涉及组织者、器官提供者和器官出卖者三方主体。该罪名的45-~J结构较为复杂,需要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详加分析。但基于器官所有者自愿提供器官的“同意”。能否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阻却效力,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17.
[案情]苏某系国有烟草公司采购员,2001年3月,苏某在受公司委派到烟厂购计划调拨给公司的“绿屏”香烟时起意盗卖单位卷烟。苏某持单位介绍信从烟厂开出300件“绿屏”香烟提货单后.以42000元将提货单卖给经营香烟的个体户周某(周某有经营香烟的专卖许可证),苏某同周某一起找到烟厂的运烟驾驶员罗某.并将提货单交给罗某,苏某叫罗某将烟运到周某处。苏某从周某处获卖300件“绿屏”香烟提货单的现金42000后潜逃到广东。事后,运烟驾驶员罗莱知悉苏某无权在外地卖烟,及时向有烟厂关人员反映,烟厂扣压了此车香烟,周某持苏某写的货款收条到烟厂提烟被拒绝。  相似文献   
18.
王耀武 《政府法制》2012,(32):47-47
1948年9月9日,我华东野战军发起济南战役。战前,战士们高呼口号:“打开济南府,活捉王耀武!”激战至24日,济南解放,但找遍全城也不见国民党高级将领王耀武。  相似文献   
19.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先进和器官移植立法的滞后形成鲜明反差。《刑法修正案(八)》采取利用刑法现有罪名解释规定及增补新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但仍需弥补器官受体购买行为、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空白,以进一步健全我国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20.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