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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中的人体器官既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应包括角膜等人体组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应视其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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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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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人体器官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其他组织型团伙犯罪不同,此类犯罪有其独有特点,给公安机关认定和侦查带来一定难度。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要选好切入点和突破口,并将侦查和取证结合起来,提高快侦快破和严打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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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3名年方15岁的未成年人企图出卖伪造的军事机密资料牟利!这类案件多年来实属罕见。但是,假如他们真的搞到国家秘密,且出卖成功呢?──这真是太可怕了!我们的少年儿童本该是祖国纯洁的花朵,而这3个孩子竟然想出出卖国家秘密换取金钱的主意,而且付诸行动!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学校和家长敲响了警钟!希望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家长能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1999年6月12日上午Ic时整,四JI阴阳市。绵绵阴雨中,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来到四};;绵阳体育中心大门外,一个西装革履、带着墨镜的中年男子下车后,走向早已焦急等候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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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的小伙杨某年前将自己的凌志小轿车卖给了陈某。卖车三日后后悔,又不想退还卖车款,于是与干姐姐王某经预谋后,用预留的车钥匙将车盗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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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浙江省舟山市纪委在调查舟山市新城管委会某公司经理的违纪违法问题时,牵涉到一个行贿人——舟山市某仓储公司总经理朱某。朱某受到纪检机关调查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