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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窃贼为在公交车上盗窃了一部iPhone4S手机而沾沾自喜.岂料,该款手机的"自动拍照"功能已神不知鬼不觉地拍下了他的一组"大头照",并发送到了被窃者的邮箱里.手机的主人立即把此照提供给警方,同时通过微博发到网上"寻人".
警方按"照"索骥,将窃贼一举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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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其是复合客体还是单一客体之争;对本罪的归属,有的主张将其纳入到刑法分则第六章中,有的认为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是妥当的:关于本罪的对象,有的认为应该限定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范畴,有的则主张扩大,不局限于《条例》的范围;就被组织对象人数多寡问题上则有是一人还是多人之争;对本罪行为的外延和内涵.有的主张通过拓展解释的路径加以延伸,有的则建议完善立法;在本罪犯罪主体是否应该设立单位主体上.出现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问题上,存在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之争;围绕《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与第2、3款的关系.对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第2、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存在争鸣:在承诺效力问题上,围绕是否应该坚持“法益关系错误说”存有争议。我国学界对本罪的研究喜忧参半.期待将来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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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翔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6):1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作为一项新的犯罪,应当预见其在适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在罪名界定、犯罪构成以及具体认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本罪客体应为复杂客体,主要侵犯的是正常的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未遂形态的判断并不以是否给他人造成身体健康的损害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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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之一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款,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通过分析“人体器官”的范畴,可知不应将眼角膜、皮肤等组织纳入“器官”的范畴。通过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犯罪既未遂、“组织”行为的认定、“医生”责任的探讨,以及对第2款规定的罪状的入罪标准、既未遂等问题的分析,对该条款的司法实务工作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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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前被认为“绝症”的患者现在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手术来寻求一线希望。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器官移植的供需严重失衡,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形成了相关的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滋生了大量的关联犯罪,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并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的反思,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这样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本文拟从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现状、司法认定、完成形态、罪数及其完善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以期能在司法实践中很好的贯彻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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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以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分离理论为切入点,论述了出卖他人之物合同不是无权处分行为.在对国内外关于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立法现状作出简单的评析后,分四种情况对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作了分析,认为这类合同有些是有效的合同,有些是无效的合同,有些是可撤销的合同,唯独不会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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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玉联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5)
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但是对于"贩卖"二字的理解则各有各的不同。综合归纳,人们的观点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个角度是从是否要有牟利为目的进行分析,一个角度指是否既要买进又要卖出的才叫贩卖。贩卖毒品一词的"贩卖"在目的性方面必须是有牟利目的,在行为方式方面可以是"买"、"卖"或者"买进后卖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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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拐卖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通常不会侵犯监护权.以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取代出卖目的,既增加了定罪的复杂程度,又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出于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一律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予以处罚,缺乏规范依据和法理依据.享有监护权的父母有抚养能力,共同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给他人收养的,应当以遗弃罪从重处罚.享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或者没有监护权的父母未经监护人的同意,以出卖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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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浙江省舟山市纪委在调查新城管委会某公司经理违纪违法问题时,牵涉到了行贿人——舟山市某仓储公司总经理朱某。朱某受到调查后,曾收受其巨额贿赂的定海区委副书记虞军明惊慌失措,连忙退还几名行贿人数十万元现金。然而,他的行为只是自欺欺人,2010年4月13日,虞军明被舟山市纪委实行了“双规”。“双规”期间,虞军明写下长达10页的忏悔书,其中说道:朱某为了在工程承接、土地指标安排等方面得到关照,想方设法投我所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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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1):63-67
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犯罪案件属于新型的犯罪形式,具有发现难、取证难、隐蔽性强等特点。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理该类型犯罪时,必须延伸侦查阵地控制,创新侦查手段,提升侦查效率,并通过加强宣传管理措施做好本类案件的防范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