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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钟某与其夫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幢,共同居住,房屋的权属登记在钟某名下。1996年,钟某的好友胡某用钟某的产权证作抵押,向工商联基金会贷款14000元,贷款到期后,胡某未偿还。工商联基金会于1999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钟某对胡某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查封了该房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钟某在新疆打工,彭某便找弟弟(以下简称彭弟)以及弟媳陈某商议还贷,并达成书面房屋买卖协议,随后彭弟、陈某向工商联基金会交纳了14000元贷款,领回了钟某的产权证并搬入该房居住至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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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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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章民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6):46-50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首次将非法移植人体器官行为纳入刑事立法,我国刑法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也面临诸多问题.研究器官移植的立法沿革,界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探讨器官移植的立法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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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涉及诸多方面的刑法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定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此行为设置了单独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分歧,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国际化趋势。本文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从组织、出卖的行为认定、人体器官的范畴、被害人的有效承诺三方面谈点自己的思考,以求在办案时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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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早期党员金佛庄壮烈牺牲已84年了。长时间里,有一些纪念文章认为,金佛庄死得蹊跷,怀疑极可能是北伐军总司令蒋介石使的“借刀杀人”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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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安全部门成功破获一起出卖我战机机密的间谍案,被M国收买潜伏多年的间谍露出原形。国家利益不容出卖,今年年初,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间谍王卫斌入监狱服刑,笔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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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虽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第234条之一,但该罪法益仍应理解为国家器官移植管理秩序和公共卫生之社会法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即组织自愿出卖者将活性人体器官作为商品出卖的行为。未征得同意摘取活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37条第二款伤害罪与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在组织出卖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将第三款之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为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可能更加周延;未征得同意或违反规定摘取尸体器官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注意规定;征得同意摘取、出卖尸体器官,宜以侮辱尸体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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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63-64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修正案(八)的生效施行,该规定产生了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从一则案例出发,分析组织出卖器官行为的罪质特征,认为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规定并非创设性规定,法律适用上仍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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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霍山县原人大副主任、副县长干光祥来说,和地产老板储东(化名)的“兄弟情谊”,早已成过眼云烟。当王副县长被“两规”,“谁都会说,但兄弟不会”的储老板,并没有顾及“兄弟情谊”,而是对肴纪委痛痛快快说了个底朝天,把他们的攻守同盟甩进了太平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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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冷战历史上,间谍叛逃的事还真不少。叛逃的间谍最大的价值就在他手上的情报,如果他将这些情报出卖,后果不堪设想。五十年代从东京叛逃到西方的苏联驻亚洲头号特工——尤里·亚历山大罗维奇叶市斯特沃罗夫中校就给苏联带来了巨大损失,他出卖了苏联在亚洲地区的整个间谍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