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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模式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风险投资 (Venture Capital)是一种权益资本,既包括投资,又包括融资。它是指对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的一种投资。其中既包括由职业金融家和机构管理的风险投资,也包括私人直接进行的风险投资,后者是个体自发的行为而非行业行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 20世纪 80年代中期,我国相继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等一批风险投资公司。这些公司都是政府出资、管理的,在经营中都没有取得好的效益,最早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更是于 1998年倒闭。 20世纪 90年代中期以来,政府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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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4):30-3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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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新股高价发行,从一级市场开始就充满了大量泡沫,要防范创业板股票的投资风险,维护其平稳运行,仅按照“通知精神”和严密监控首日交易显然是不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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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承认良好的法律制度是市场推进及解决一个时代所面临的难题不可缺少的规则平台,那么为了确保法律自恰性与可消费性,这种由规则组合而成的制度就必须精雕细刻,并顺从"慢工出细活"的常识。虽然根深蒂固的重实践而屈法的传统有益于一解法律无为的燃眉之急,但这无疑也是对法治精神的疏离。创业板市场立法的滞后与不周就暴露出了我国法治建设欠缺整体与系统性规划问题的冰山一角。客观地从创业板市场的功能及其历史使命出发来进行法律的补缺与完善是立法者的职责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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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六年,我国的中小企业板终于上市,而推出中小企业板的长远意义在于为创业板的出台做准备。创业板市场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本文通过对创业板市场国内价值的分析,指出创业板市场在我国是有其存在意义的,通过立法加以保护和规范十分必要。同时针对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特征,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上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