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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境内企业,一般来说,其设立和经营主要适用中国法律,而其上市及股票的交易等则适用香港法律,必须满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于1999年7月发布,并不时修改的《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之要求。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特的,迥然区别于大陆社会主义法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因此,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便呈现比较复杂的情形。作者不揣浅陋,仅就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若干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专家。一、上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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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是专门为具有高成长、高风险特征的高科技企业投资者的退出和企业进一步发展进行融资的场所。发展和建设创业板市场 ,是完善我国市场体系的必要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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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由筹集资金、评估项目、投资运作、退出投资多个环节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阻碍风险投资循环过程的正常运行,甚至会导致整个投资行为的失败。风险投资退出环节是风险投资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它使风险投资的收益得以回报,是风险投资的最终目标。如果缺乏退出环节,风险资本就很难从投资的风险企业中退出,就无法实现资本的变现、增值,也就无法进行新的投资,整个社会的风险投资活动就要受到很大制约。因此说,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的变现器、稳定器,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必要条件。创业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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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创业板仍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仅严重危及到其市场本身的稳定健康发展,也有违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初衷。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和有违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管力度,已成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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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对资本市场回暖的潜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业界誉为"新一轮资本盛宴"的私募投资,其规模在中国已突破万亿大关,在交易资金中占30%左右,私募基金不断突破传统投资模式的边界,创造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并赶超公募。2009年金融危机中的中国,私募基金前所未有地令人瞩目。私募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是退出机制,文章从立法和规则运作角度,对退出机制的多元和有序展开探讨,以期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复苏和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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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十年酝酿,创业板终于来了。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宣布,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并于10月23日举行了开板仪式。10月30日创业板首日上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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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板市场(Second Board)亦称创业板、另类股票市场、新市场、增长型股票市场等,是相对于主板市场(Main Board)即第一板市场而言的。从广义来说,是指与大型成熟企业的主板市场相对应,面对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从狭义来说,指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筹资的市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二板市场是世界证券市场发展的新一轮制度创新,其全新的制度设计使它带给证券市场的不仅仅是扩容,不仅仅是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融资渠道,更加在于它展示出一个真正的、规范的、高效率的股票市场的运行模式。正是其制度创新所带来的特质才成功地孕育了众多中小型创新企业,成为世界高科技企业的摇篮。因此,二板市场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于美国以来,获得迅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纷纷成立类似美国NASDAQ的二板市场。加拿大成立了CDN(1991),欧洲成立EASDAQ(1995.5.1),日本成立JASDAQ(1991),韩国成立了KOSDAQ(1996.7),台湾成立店头市场(1994),香港推出创业板市场(1999)等。本文拟对台湾二板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作一比较研究,试图探讨其共同性与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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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指在主板之外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设立的交易市场,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本文通过评析我国创业板现有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归纳其与主板市场监管不同的三大亮点,分析其现有问题,以寻找完善之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