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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尤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60-63
我国法律规定的魔术作品是指魔术的全部动作编排,包括可以被观众感知的部分以及观众无法感知的部分。这两个部分结合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魔术,二者缺一不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之一是可复制性,可复制性要求作品能够被重复再现,从一份复制到多份。秘密性是魔术的生命力所在,这一点决定了魔术无法满足可复制性的要求。因此,魔术不能被纳入作品行列,可以利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魔术中未公开的动作编排。同时,有必要扩大表演者的范围,将表演者扩至表演非作品但具有公开娱乐性质的活动的人。基于此,可以借助表演者权来保护魔术演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902.
有组织犯罪历来是世界各国预防和打击的重要犯罪领域,而如何实现“控权”与“效率”价值平衡是有组织犯罪刑事程序规则问题研究的重点。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国围绕“控权”与“效率”问题,通过采用专门立法模式制定了有组织犯罪刑事特别程序适用规则,如案件管辖及冲突化解规则、涉罪财物保全与处置规则以及特殊侦查措施适用规则等,其规则体系的预防性立法特色明显、一体化程度高,但也存在程序易被泛化适用、恢复性司法重视不够等问题,其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值得借鉴。未来我国应以“控权—效率”为主线,在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兼顾司法效率的总体思路上逐步完善有组织犯罪刑事程序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903.
缅甸在军方重新接管政权两年多来,国内危机持续外溢,在国际上遭受西方制裁等危机。既有文献从军方合法性、反对派动员和大国博弈的角度去解读,但仍难以系统诠释缅甸危机的僵局所在,也即缅甸内部政治互信与国际信任赤字相互叠加的结果。缅甸在政权更迭后,无法由内而外塑造“我群”共识,与国际行为体产生难以调和的认知歧异,继而生成了多重身份危机,包括遭受制裁、难以“重新融入国际社会”的转型身份危机,难以继续融入“东盟大家庭”的地区身份危机,以及与大国关系失衡的中立身份危机。缅甸的国际身份在2011—2020年的转型十年间逐步明晰,而在2021年转型受挫后,外交困局也随之而来。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缅甸看守政府改善外交处境的前提是努力确保国际身份清晰化,同步争取外部共识。鉴于中短期内缅甸难以确证转型身份和中立身份并回归“正常国家”,通过“东盟方式”重塑地区身份仍是最不坏的选择。 相似文献
904.
“网约工”由于身份属性多元不能全部被认定为劳动者,现有的劳动法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平台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数据处理带来的新问题,所以需要另辟蹊径,探索通过数据法保护其劳动权益。为了保障算法透明,设置平台算法信息披露义务有其必要性。预防算法压榨则需将“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算法的核心指标,并提供工作条件影响评估等制度支持。而应对算法歧视,不仅要从算法设计入手,避免对“网约工”的透视,还需要有对重大决策的人工干预和审查机制。平台用工的整个过程伴随着各种“网约工”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网约工”可通过主张各项数据权,包括就“黑箱”行使知情权和算法解释权、就违法差评行使删除权、就用户评价行使可携带权、就证据材料行使查阅复制权,依法与平台抗衡。 相似文献
905.
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06.
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创业者在发现商机与创新商业模式方面的优势越来越明显,而投资人在商业模式上的“外行人”属性越来越明显。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角色的重新定位成为了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推动力。公司的最终决策权仍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传统公司控制权机制,不符合现代公司治理对决策效率的要求。为免除创业者们有“为他人做嫁衣”的后顾之忧,建议“同股同权”原则的适用应限制在物质性决策权方面,如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分红等,而对于那些直接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管理方面的决策权,即管理性决策权应尽量让渡给具有商业智慧与决策能力的创业者们。 相似文献
907.
在当前的数据交易与利用实践中,数据作为关键性生产要素,主要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作为用户的个人与中小商家则难以利用数据。为实现数据的公平利用,欧盟试图赋予用户以数据访问与利用权,美国注重个人信息数据的市场交易,我国则强调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然而,数据具有聚合性、关联性、场景依附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确权无助于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争议,将数据视为权益混同的聚合型财产,通过行为规制与数据治理实现数据公平利用,是更为合理可行的路径。对于商业主体数据的利用,应强调市场自治与竞争秩序公平。对于个人数据的利用,应从“个人—企业”“个人集合—企业”两个关系维度构建和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对于公开数据的利用,应克减平台企业的数据控制权,赋予平台内商家以有限的数据访问与利用权,保障平台内个人用户的个人信息携带权,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908.
数据具有客观实在性、可确定性和作为劳动成果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进入市场流通,设立财产权性质的数据权因而具有正当性。为数据生产与交易提供充分激励,维系围绕数据生产加工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合作和按劳分配格局,亦需要法定权利的设置。综合来看,将数据权初始配置给数据生产者最为合适。原始取得的数据权应为一种总括性权利而非分散性的权利束。国家政策文件中列举的数据产权类型重在揭示经济生活中数据生产和利用的不同形态,其在法律属性上则为数据权或从数据权中派生的权利。结合数据的电子形态和传播特性以及数据利用的方式特点,对数据权内容较为贴切的区分是访问权、复制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以访问权为数据权的首要权项。相应地,数据侵权规范的构建宜以保护权利人对数据访问的控制为中心。 相似文献
909.
针对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使被报道者能更有效地维护其人格尊严,并能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信息时代传播媒介的诸多变化,使个人名誉更易受到影响,更为根本和重要的是加剧了社会的碎片化、极端化并产生了注意力经济,从而将对公共领域造成破坏性影响,由此突显了规制媒体表达自由的必要性。作为规制传播媒介的手段,回应权之名誉保护功能和提供多元化信息来源功能在当今依旧延续甚至更有必要。传统回应权的规制对象应予扩张,使回应权也能够针对类似于大众媒体的用户以及平台媒体、搜索引擎行使,回应权并能成为连接点,结合标签、算法等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但是,回应权毕竟涉及媒体的表达自由,其具体规则的构建、调整和扩充要实现基本权利之间的合比例关系。 相似文献
910.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中,很多学者注意到了资格权的特殊性,并将其界定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主张看到了问题,但没有看到宅基地资格权特殊性背后更多的法权逻辑。宅基地资格权应界定为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社区中的一种实现形式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农村社会集体与成员形成的一种新型总有关系。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的社区中,只有通过资格权,三权分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获得有效的活力及合法性。宅基地所有权作为一种集体公有制的法权,其源于集体成员土地所有权的让渡或为保障集体成员生存权、居住权的制度基础。因此,其承载了更多的农村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为推动农村社会获得更多的土地财产权收益,推动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在准确定性资格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一步财产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