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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焦海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企业间环境协议是实现特定环境目标的有效手段,但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风险。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间环境协议,必须协调好环境目标与竞争目标的冲突。基于经济、法律与环境间的内在关联,以及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地位,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整合环境保护的需求。为此,一方面需要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环境协议排除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另一方面要利用豁免规则,将环境收益纳入效率抗辩的范围之内。在判断是否给予环境协议豁免时,可以对环境协议的目标、其中包含的限制行为的性质、是否促进了经济效率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限制竞争的程度是否合乎比例原则等内容作出审查。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也规定了环境协议豁免制度,但在豁免标准与豁免条件的设定上,既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收益的特殊性,也没有施加比例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3.
在我国,检察机关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也直接影响着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继而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进展。当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定位应当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目的保持一致,需要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各有侧重。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更加突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侧重于诉讼"原告"。 相似文献
4.
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是锻炼队伍、化解风险的现代治理选择,也是培养训练有素干部队伍的关键之策。通过这一制度建设使"五重机制"协同发力,即使命引领确保奋斗目标的统一,锤炼政治品格设定能力素质的标准,成就激励提升干事创业的动力,训练有素树立起依规行事的约束,教育管理夯实了党的建设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50-53
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和扩张进行全面检视,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实践困境: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要求过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未得到支持等,针对性提出明确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降低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门槛、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设计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等相应的立法完善对策,以积极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预设功能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6.
《行政论坛》2019,(3):87-94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大湾区建成"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大湾区四大核心城市的定位逐渐清晰,"一国两制、三关税区、三法域、四核心城市"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标志性特征。然而,大湾区内部仍然存在体制机制创新不足、治理参与主体协同性不强、创新要素未能自由流动和区域协同创新网络尚未形成等问题。如何避免城市间的恶性竞争,实现优势互补,建立更加有效的协调发展机制是大湾区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通过梳理区域创新系统理论,从制度协同创新、主体协同创新、要素协同创新以及网络协同创新等方面厘清大湾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可以形成跨境区域协同创新系统的理论与实践建议。 相似文献
7.
8.
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浙江考察,第一站就来到宁波。这是对宁波全体党员干部群众的巨大鼓舞和鞭策。我们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刻感悟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以及对宁波的亲切关怀和殷切嘱托,在省委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当好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模范生,为全国全省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相似文献
9.
《行政论坛》2019,(3):95-102
粤港澳大湾区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和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存在不同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制度差异性和不同关税区的空间异质性,使其广域的治理体系建构面临挑战。从"区域主义空间"理论和多层级治理理论来看,粤港澳大湾区不只是产业聚集、技术外溢和区域创新所自然演化的经济地理空间。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主导的、在一个新的特定区域空间尺度上展开集体行动的多层级治理框架。地域性治理和功能性治理是多层级治理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的两种治理类型,其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达成制度性集体行动。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区域治理中制度性集体行动的达成主要依赖两种类型的区域制度,即工具性制度和"身份提供"制度。因而,粤港澳大湾区治理体系建设需要实现区域治理类型和区域制度类型的有机融合。 相似文献
10.
加快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应有之义。公证作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性司法资源,理应有所作为,而且也确实大有可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