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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彭姝 《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1)
行政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基本内容,是协商民主在行政领域的重要实现方式。在具体改革实践中,行政协商的运用仍存在"任务型协商"、"制度性支配"和"内向型协商"等经验困境。深圳市政府重大改革项目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创新性做法,回应和解决了行政协商所存在的核心性问题,在行政协商的事前(协商议题启动)、事中(协商程序进行),事后(协商结果采纳)有效规避行政主体的干预,以提升协商民主的真实性,具有可复制和可推广制度潜能。 相似文献
992.
2020年春节,一场突发的疫情来势汹汹,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轰然打响。省政协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发出了《致全省政协委员的倡议书》和"疫情防控和履职工作‘两手抓、两不误’战役"动员令。在这场特殊战斗中,广大委员除响应号召,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捐款捐物之外,还积极用好话语权,通过提案及时发出政协好声音,"声"援战"疫"。 相似文献
993.
《行政法学研究》2019,(5)
尽管民法与行政法分别属于私法与公法,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不同,但行政主体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及权利"相遇"的情形却难以避免,而且在当代各国越来越多。我们必须承认,行政法是民法的法源,而且在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中,对于内部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行政审批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应当区分审批主体的"身份"以甄别其为"物主审批"还是"行政审批",因为从国家到各级政府,都可能是民法上的所有权人或者被授权人,为民法上的"特别法人",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另外,要区分其审批是对于"基础合同"的审批还是"履行行为"的审批,本文认为应该是后者。另外,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其行为可能仅仅产生民法上的后果,如指定或者担任监护人、婚姻登记、物权登记等,但其行为究竟是民法上的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要从行为的目的、纠纷解决的方式及承担责任的性质来区分。当然,当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或者权利冲突时,应独立救济,但在立法和司法中,应该相互协调——不能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权利建立在违反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994.
《中国法学》2019,(4)
在行政契约履行救济渠道上,我国行政机关因为受限于原告被告角色恒定性的立法预设,无法提起契约之诉,因此《行政诉讼法》上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制度被作为关注的焦点和方向。行政契约不属于传统行政行为范畴,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不及于其,以契约本身作为执行根据不合乎行政法治理念。依法成立的民事契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契约的强制执行亦无普遍的契约法理基础。为有效解决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除了恢复行政机关的契约诉讼原告资格和诉权之外,契约当事人的自我约定强制执行制度、与行政优益权相匹配的其他法定处理权等,可以作为破局的尝试。但是,这些制度设计也可能消解行政契约的合意性、平等性,不仅应该使其法定化而且力求慎用。 相似文献
995.
《行政法学研究》2019,(3)
为了消解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日益激烈的路权冲突,"礼让行人"规范的确立与实施已然成为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亦发布指导案例90号,试图为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的合法性进行背书。作为指导案例90号创新的"连续行为"理论,由于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的获取问题与"礼让行人"规范的自身特性而具有无法克服的实施困境,这意味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无法对没有履行绝对"礼让行人"义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有效的行政处罚。在法经济学上,经由侵权法的司法控制路径,而非经由安全规章的行政规制路径,更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礼让行人"规范的有效实施。实际上,这也正是我国一贯采取的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996.
997.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87-93
政府权力清单提出的目的是规制行政权的行使,其本质上仍然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为行政权的控制工具。然而政府权力清单的构建,无法协调处理好其所涉及的行政法关系及相应范畴。规制行政权行使的出路在于:对行政权行使进行"软法"上的规制,设立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违反"软法"进行审查;将政府权力清单定义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性、对各项公共权力进行统计的明细单,仅仅是一个"清单"。 相似文献
998.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7,(3):115-119
社会公众是监督政府权力、反腐败和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的主力军。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已成为世界各国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全面预防与惩治腐败的共同选择和趋势。就我国地方政府反腐倡廉建设而言,公众参与对健全地方政府廉政建设体系,加强对地方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提升地方政府廉政建设公信力,培育公众廉政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廉政社会环境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999.
张楠迪扬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5):136-140
政府与行政审批中介的应然关系是我国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改革亟须厘清的问题。通过对美国有关法律规范的研究,本研究系统梳理了美国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领域行政审批中介的构成、行政审批流程中的中介角色,以及政府对行政审批中介的管理制度。研究指出,美国对政府与行政审批中介关系的制度设计比较巧妙,既发挥了市场对资源及定价的调配作用,又实现了政府对行政审批中介的管理,政府还与行政审批中介达成合作关系。对制度分寸的准确把握与拿捏,使得政府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更好地行使了行政审批权。美国经验对我国现阶段改革或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00.
陈咏梅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29(1):71-77
传统行政组织理论下的地方行政组织法在立法体例、立法内容及法律体系等诸方面难以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足够的立法依据,在发展视域下地方行政组织的范围、职能、构成等有所不同。客观审视地方行政组织法存在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完善地方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实现立法内容上的完整性、客观性与严谨性,同时创新地方政府组织法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