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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交往行动理论与马克思交往理论的比较和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凤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12(Z1):12-14
一、交往行动理论的基本路径全球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对外部自然的改造不断理性化、合理化,使人类始终处于自相矛盾的窘境:一方面是科学技术、物质财富和人的本质力量 相似文献
152.
本研究以大学生异性交往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不良情绪作为研究目的。采用自制的词表分别对120名和279名大学生实施了两次问卷调查。分析的结果发现,不良情绪被分为两类:内心不满情绪和攻击性、拒绝性情绪。内心不满情绪发生比率,单相思群要显著高于恋人群和友人群;发生攻击、拒绝事情以及感受攻击·拒绝的感情,恋人群一般显著高于单相思群和友人群。 相似文献
153.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最重要的理论社会学家、哲学家之一,本文通过对其生活世界与系统的理论的介绍,并结合生活常识进行通俗解读,力求将其建立在西欧法治国语境之上、富有建设性的理论结合到本土化语境之中。本文介绍生活世界的内涵、组成因素;讲述了系统的内涵;讲解了生活世界与系统关系,解释什么是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以及如何解决殖民化问题;最后对生活世界殖民化产生的过程及解决办法进行了回顾。 相似文献
154.
本文依据调查数据论述了目前近郊青少年(以下简称"青少年")在异性交往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层面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并从教育管理者、教育实施者和教育接受者三个纬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5.
抗战期间,<大公报>是享誉世界的中文报纸,它的言论对国内舆论有着重要的影响,是国共两党都极其重视的舆论阵地.<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以及<雅尔塔协定>的公布严重损伤了<大公报>的民族感情,<大公报>对苏联从不满到抨击,并且否认共产党对东北主权的接收.这其中既有爱国主义热情同时也欠理性的分析,还带有明显的阶级偏见. 相似文献
156.
赛珍珠生于1892年,林语堂生于1895年。赛珍珠自小随父母来到中国,之后在中国生活近40年,以中国题材创作了以《大地》为代表的大量小说,并因此获得1938年的诺贝尔文学奖,而林语堂也以中国题材创作了以《京华烟云》为代表的一批小说,并因此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提名。赛珍珠1973年逝世,享年81岁,林语堂1976年逝世,享年也是81岁。 相似文献
157.
法律商谈就是以论辩的方式而实施的论证过程,它把司法判决的合理可接受性不仅同论据的质量相连接,而且同论辩过程的结构相连接。法律商谈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主体间法律言语行为交往的有效性。法律的合法性以及司法的合理性透过法律商谈之交往理性而实现,因此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对于解决中国司法的有效性有可借鉴性意义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58.
延安时期是毛泽东与作家交往比较集中的时期。延安文艺座谈会前,毛泽东通过个别交谈、小型座谈会、书信来往等形式,结交了许多位作家,草明就是其中的一位。 相似文献
159.
160.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EI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及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部分讨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的组成部分及其内部效力层级的划分。通过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法”与“生活中的微观法律”、道德以及习惯法之间的关联性,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内部的效力层级划分及其运行、制裁机制呈现出来。同时指出,生活中的微观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法因为形成与运作方式的差别,其效力等级呈逐步递增状态。最后,本文从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遇到的困境出发,指出转型中国社会,同样遇到了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殖民化”的问题。无论是国家法体系,还是“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只有充分恢复交往理性,重视法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才能建构起具有整体性意义的、健康平衡的社会调控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