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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正[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高某在任职某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期间,于2005年10月至12月主办了岑某等三原告起诉被告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讨承建工程款一案。该案于2005年12月以调解方式结案,确认了岑某享有工程款人民币2709万元的优先受偿权。2006年初,高某与岑某约定,高以人民币90余万元的  相似文献   
992.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并且提供相应的教育资源和设施来保证该项权利的实现.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高考制度都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考生需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损害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于是实施异地高考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从整体层面上看,异地高考政策有利于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要切实落实好这一政策.  相似文献   
993.
在赣东北、赣南民族地区选取1253位畲族残疾人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在个体层次中的残疾类型、家庭可支配收入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受教育程度中有将近百分之十的影响是由于城市层次影响所致,不同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供给品类、方式、程度都极大地影响了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民族地区应建立残疾人教育服务"精准供给"制度体系;系统思维,多方合作,协同推进残疾人教育发展。  相似文献   
994.
易继明 《法学研究》2013,(1):123-140
《大清民律草案》吸收先进法律文化,采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法律人格学说,在总则编设人格权一节,并通过总则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人格权权利体系,奠定了中国人格权立法之基本走向。《民国民律草案》确认了《大清民律草案》规定的各项人格权,但总则编不再设立人格权一节,设权性规范的重点转入债编。民国民法循着《民国民律草案》的思路,人格权立法重心在债编,并增加了健康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形成了开放的人格权立法构架,设专节规定人身权,并通过判例、司法解释和附属性立法,形成了人格权立法与权利体系。历史地看,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始终采取总则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只是在设权性规范的立法重心上有所变化。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则实现了从民事主体与债之关系两者结合的二元结构向主体制度、权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三者结合的三元结构的转变。三元结构对应的是人格权规范的三个部分,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救济。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在继受与传承中悄然变化,直至断裂;而在断裂中,生命体在社会中顽强地存在,并通过立法在理性与进步中实现自觉。而支撑这种自觉的,是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社会文化,并提供一条通过民事整合宪政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995.
张华  沈忱 《法律适用》2013,(9):65-70
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  相似文献   
996.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并没有与请托人达成事后收受财物的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被动接受他人贿赂的,应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仅具有制约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贿罪过程中,其行为又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但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对于行贿受贿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原则上应根据行为立场的不同,分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或者是行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997.
危险废物污染土壤的治理——美国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引言美国纽约州的拉弗运河于 19世纪末期为疏导尼亚加拉河开发水电挖掘而成 ,后因项目搁置 ,拉弗运河亦处于闲置状态。 194 2年至 195 3年的 10多年间 ,胡克化学公司在闲置的拉弗运河中弃置了 2 180 0吨化学废物 ,而后 ,将该场址以一美元的价格售与尼亚加拉瀑布学校董事会 ,买卖契约中包含有一项免责条款 ,免除胡克化学公司因废弃物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随后 ,拉弗运河上建造了学校 ,周围逐渐发展成为居民区。同时 ,贮存于地下的一桶又一桶的化学废物开始侵蚀容器 ,渗入土壤。在 2 0世纪 70年代末期 ,经过几年的连场暴雨冲刷 ,化…  相似文献   
998.
让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受教育,是我们党始终坚持进行的工作,让群众干部共同得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任务,也是“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干部群众共同受教育、共同得利益,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一种新机制。  相似文献   
999.
惠晓梅 《实事求是》2007,195(2):66-68
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它以诚信为原则,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保全债权实现其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设立了该项制度。1999年出于解决“三角债”的主要动机,我国引进该制度,并根据现实需要形成了以“实现债权”为立法目的、实行“优先受偿”为原则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现行制度破坏了传统制度构建的逻辑结构且在实际中收效甚微。因而,我们必须修改现行制度,使其回归传统的“入库原则”;应增设保存代位权制度;应充分利用破产程序的威慑作用保护债权。  相似文献   
1000.
魏秀玲 《政法学刊》2003,20(2):2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债权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但如何正确认识并理解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应该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系统论证,使这一制度更有效地服务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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