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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分化而来,在相关纠纷的案件申,正确识别二者的身份是公正裁判的前提。法官的审判作业应该是:首先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然後依据合同性质鉴别当事人身份,万不可仅凭一方当事人之官方身份直接确定其在合同中的身份及界定合同的性质。《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船承运人应办理提单登记及交纳保证金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规范申的取缔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却不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列,这是封其发展壮大的法律制约,解决之道惟在修订法律或封法律子适当解释。无船承运人提起追偿诉讼,系合法转嫁赔偿责任之有效手段,在适用《海商法》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舍,将公正置于司法活动的至尊位置,以体现海事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32.
蒋轲 《中国公证》2007,(9):41-42
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如果赠与人是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时,当事人双方拿到公证书后通常会尽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担心拖延时间过长,一旦发生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公证就白办了。这里所说的“白办了”.意思是指,当赠与人死亡后,因赠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使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33.
杨应慧 《中国公证》2007,(12):42-44
案例 康某于数日前因脑溢血陷入重度昏迷,家人为其治病花光所有积蓄。病人仍未能从昏迷中苏醒。万般无奈之下.康某的妻子王某决定出售夫妻二人共有之房产为康某筹集医疗费用。在售房过程中,王某被告知.康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必须亲自到场在售房合同上签字。如因故不能到场也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到场签字售房。在王某陈述情况之后,房管部门认为,在康某无法表明自身意志的情况下.如王某确需售房.则应由康某的所有关系人发表声明对王某的售房行为不持异议并经公证即可。  相似文献   
34.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的主体要件,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一般行为能力,而且要特别注重对当事人特殊行为能力的考察。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其行为能力问题。发包人未依法取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未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必然无效。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建设活动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相似文献   
35.
孟国碧 《行政与法》2007,(1):100-102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不仅是合同法的重大发展,而且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促进作用。但《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存在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之处,主要包括:第10条、第36条关于书面形式的弹性规定之间的矛盾;第25条、第32条、第33条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之间的矛盾;第34条、第35条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之间的矛盾;第140条、第25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及第140条的内在矛盾。上述条款之间的前后不一致或内在矛盾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进一步完善,以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相似文献   
36.
读者来信     
世星 《重庆工运》2003,(10):44-44
客户购房进入实质性阶段时就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相似文献   
37.
两伊战争结束后,伊朗重新开始核电站建设,一期规划要建8座电厂,总投资在60亿美元以上,成为国际市场的一块“大蛋糕”。拉夫桑贾尼当政时期,俄罗斯于1996年同伊签订建设布什尔核电站合同,目前这所电站已基本完工,装料后即可试运行。  相似文献   
38.
案例背景 秦某出资12万刚接手唐某的餐厅后却生后悔,想让唐某解除合同并退款,唐某也写好了同意退款的保证书。可之后唐某却不愿退款,称此保证书是受胁迫而写,此胁迫是真的存在还是唐某不愿还款的托辞?一般情况下,证明存在胁迫有两种情况,要么有直接的证明予以证明,要么根据具体的案发情况结合测谎仪来认定,否则法院很难采信胁迫的辩称。可日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则是通过法官高度的“自由心证”认定:胁迫成立,保证无效。  相似文献   
39.
本文通过对一起涉外船舶代理侵权纠纷案的评析 ,探讨了承运人的识别、连环租船合同下租金与运费的关系 ,租约下的提单签发权等法无明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40.
企业的经济活动绝大多数是通过经济合同来完成,规范合同的签订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于企业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许多企业对此均十分重视,有着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因此也成为了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据笔者的办案实践,绝大多数企业的合同签订审批管理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蕴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在分析原合同审批制度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合同签订审批管理方式,供企业界和法律界参考,以期能促进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减少因疏于合同管理而带来的经营风险。一、目前企业合同签订审批制度及弊端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合同签订审批管理制度大同小异,大致为:经办人员起草合同后,启用本企业的"签订合同审批表"依次将合同送呈律师、其他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签:上述各方面审查签字完毕后,业务人员持签字完毕的审批表到办公室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从而签订合同。以上审批程序多是依据该企业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现了企业管理的层级性,同时体现了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分工负责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以下弊端:(一)无法保证合同草案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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