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3835篇 |
免费 | 35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7篇 |
工人农民 | 28篇 |
世界政治 | 122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48篇 |
法律 | 1261篇 |
中国共产党 | 612篇 |
中国政治 | 1272篇 |
政治理论 | 155篇 |
综合类 | 34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6篇 |
2023年 | 18篇 |
2022年 | 34篇 |
2021年 | 31篇 |
2020年 | 37篇 |
2019年 | 32篇 |
2018年 | 9篇 |
2017年 | 15篇 |
2016年 | 44篇 |
2015年 | 108篇 |
2014年 | 309篇 |
2013年 | 260篇 |
2012年 | 250篇 |
2011年 | 310篇 |
2010年 | 252篇 |
2009年 | 353篇 |
2008年 | 372篇 |
2007年 | 413篇 |
2006年 | 368篇 |
2005年 | 160篇 |
2004年 | 121篇 |
2003年 | 94篇 |
2002年 | 102篇 |
2001年 | 74篇 |
2000年 | 63篇 |
1999年 | 10篇 |
1998年 | 6篇 |
1997年 | 5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2篇 |
1993年 | 1篇 |
1992年 | 1篇 |
1990年 | 1篇 |
1989年 | 1篇 |
1988年 | 1篇 |
1987年 | 1篇 |
1986年 | 1篇 |
1985年 | 1篇 |
1984年 | 1篇 |
1981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387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21.
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侵害了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诚信法治的规则,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员工勤勉敬业、遵章守纪的要求和党纪国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各项要求构成极大挑战.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根除商业贿赂.需要以切断行贿人与受贿人共同利益和交易条件为切入点,从道德教化、体制改革、完善立法、规范执法、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抓好各方面措施的落实。 相似文献
222.
商业贿赂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非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化做了规定,也在通过修正案和立法解释在探索中不断调整,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23.
224.
225.
在2007年初召开的全省盐业工作会议上,浙江省盐业局局长、盐业集团公司董事长陈传松指出:"去年发生在杭州、湖州、绍兴等地的盐业商业贿赂案件,给全省盐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26.
在一系列可圈可点的反腐成就中,我们欣喜地注意到,2006年反腐败斗争又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战场,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成为了本年度反腐败工作一个崭新的亮点.…… 相似文献
227.
2005年3月15日,在“铁窗”中的高利转贷高手——原贺州市盛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毅贪污近百万元公款罪名成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同案犯——该公司副总经理陈运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随着广西首例高利转贷案的水落石出,彻底揭开了“刘毅帮”建立在高利转贷下的罪恶面纱。 相似文献
228.
一、给好处、谋求不正当交易是商业贿赂的核心内涵商业贿赂的核心内涵就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好处。所给的好处,一是现金和实物,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 相似文献
229.
一回扣的具体含义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刑法学界对回扣有以下若干种认识:①回扣是卖主或者买主支付给替其"出力"的人的钱;②回扣是卖方付给替其"出力"或"促成交易"的人的钱;③回扣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钱;④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中,由卖方从其所得价款中退还给买方单位或者经办人的款项;⑤回扣,是指商品领域中卖方支付给买方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货款,其实是卖方销售利润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利润让给买方,回扣只能是卖方支付的,不会付给居间地位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230.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作了扩充性的规定,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罪名进一步确定,但该规定的合理性依据及其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和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应遵循实质要件判断标准,即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受贿罪时不能仅仅局限在采购环节。应当严格区分医生所收受商业贿赂的基础条件,如果是基于医生的行政职务行为而收受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反之,如果基于其处方权而收受药品回扣等,则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在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将共犯分别认定为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