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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
探讨马克思史前社会理论与中国古典美学缘起之内在关系。中国古典美学中的规范性特征,反映出儒家美学思想不自觉地吻合了人类生存的天性,后来予以有意识地提炼和发展,则在客观上强化了这种天性,培植了中国人的民族文化性格;善的本体的原初确立盖出于财产,人类社会只有经过“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两大阶段之后,美才可以永远摆脱财富及其派生的种种观念的羁绊;中国古典美学相济互补的儒道美学体系,植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植根于东方社会农村公社的二重性。 相似文献
993.
许明强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5,13(6):10-12
对于私营经济的性质,不必也不应当争论姓“资”姓“社”,应当从所有制性质去界定私营经济的性质。这样,可以进一步认识到私营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存在或更易于解决企业代理问题;存在雇佣关系和剥削。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当以邓小平哲学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私营经济的这些基本特征的合理性及它反映出来的积极意义。对于剥削,可以区分为善、恶两种。善的剥削最终是否应当消灭,要看将来的实践,看它在将来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 相似文献
994.
“财产法”抑或“物权法”之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日前,我国民法学界进行了一场关于究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权法的讨论。这一理论争议的意义已远远超出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单行法的本身,它使我们对传统民法理论进行一次深刻的反思,并寻求理论创新,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理论准备。梁慧星教授与郑成思教授分执一词,各述己见。那么学界同仁对此有何见解?为此,本刊编辑了一组笔谈。 相似文献
995.
<正> 一、前言在普通法,未经外国主仅国家的同意,不得在英国法院对该国提起诉讼。这种豁免基本上是由国际公法的一些规则和该法"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准则派生出来的。这些国际公法的规则已经成为英国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996.
事象、关系、过程--兼论"物"、"心"和"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事象"包括各种实物、现象和事件,"事象"是有形象、可观察感知的.事象世界有众多关系网络,事象和关系网络均处在动态过程中.事象、关系、过程是三个基础性的哲学范畴,事象理论、关系理论和过程理论是研究哲学问题的三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和审视方位.由此出发,重新考察"物"、"心"和"人"三个古老的观念,分析传统哲学对三者作出的实体主义解释和本体论预设.进而指出,所谓物、心、人不过是事象中的三个"相",关系网络中的三个"极",动态过程中的三个"态". 相似文献
997.
出师受挫,代表团飞机失事,紧急组团再赴北平 1949年7月,中共中央得到情报,外国势力正在策划让新疆脱离中国版图,独立成为一个伊斯兰共和国,即所谓的"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在"五马合股"后,全部退至新疆,不再与解放军争夺西北其它城市,到新疆后与新疆独立势力合流,宣布独立建国. 相似文献
998.
《现代法学》2016,(2):61-71
在共有物分割之诉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呈现出明显的交互关系。一是围绕共有物分割滋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涉及诸多事项,基于实体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应对争议事项做一揽子解决。这就导致共有物分割之诉突破了程序法的诉讼类型区分,囊括了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等多重内容。二是实体法上关于裁判分割方法的确定,具有明显的非讼属性,而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是否符合分割条件的判断,则属于典型的诉讼事件。这就导致共有物分割之诉兼具非讼向度与诉讼向度,但为效率计,仍应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三是在具体确定起诉条件、分割方法、他项权利人的诉讼地位、诉讼费的分配时,亦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错问题,应同时满足二者的要求。 相似文献
999.
论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盗窃罪行为对象——“介入行为标准”说之提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所谓财产性利益实施的非法获取行为是否应当按照盗窃罪或抢夺、抢劫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定性,理论上与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探讨也多从法律解释与法益保护必要性或曰可罚性漏洞填补的角度展开,形成了肯定派与否定派的观点。根据德国刑法关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对象的"狭义的物的价值说"理论,应当区分财产性利益载体这一物的存在形式与其所体现的价值(即所谓财产性利益),以转移占有财产性利益载体与转移占有该财产性利益之间是否需要实施其他行为为标准,划定盗窃罪非法占有对象的范围以及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边界:如果占有物的存在形式即取得了其特殊功能或对该特殊功能的支配可能性,中间不需要其他行为介入(主要是欺诈行为),则该特殊功能就是物的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 相似文献
1000.
尽管名称不一,但盗罪无疑是古今刑事法律均极为关注的罪名,今人也习惯于以财产性犯罪来理解传统中国的盗罪。然而,在中国文字初创之时,“盗”其实是泛指“不正”“不当”之义的词汇;至战国时代,才被相对明确地用来指称侵犯财产的行为,但其“不正”“不当”之义也并未完全消失。此种日常语义的多层次性也影响到战国秦至汉代的法律对盗罪的设计,使盗罪一方面以非法取财为主旨,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超越财产性犯罪之概念限定的可能,从而表现出一定的含义复杂性。至魏晋南北朝,立法者们虽试图对盗罪予以分化或净化,但由于“盗”字的日常语义依然具有多层次性,作为法律术语之盗罪的含义复杂性也无法彻底改变并最终遗留在唐律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