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4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41.
国有股回购是指股份公司用现金将本公司发行在外的国有股购回 ,并注销股本 ,从而减少公司资本的经营行为。它对改变“国有经济布局过宽 ,整体素质不高 ,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的现状以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国有股回购不仅仅是改革过程中的一种金融创新 ,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特别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不发达 ,市场经济法律尚不完备的条件下 ,为了保障国有股回购的顺利进行 ,及时制定有关国有股回购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一、国外法律关于股份回购的一般规定禁止公司… 相似文献
142.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事实上,我国目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现象已不限于第 149条的规定。如 1999年4月,云天化宣布定向回购2亿股国家股。紧接着,申能股份斥资25.1亿元回购10亿股其母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青岛啤酒在香港市场用现金回购其已经发行H股的10%。这几个案件中,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目的分别是减持… 相似文献
143.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公司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从基础理论、具体内容方面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研究,通过对我国目前回购请求权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对存在弊端的检讨,在分析我国构建回购请求权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1):47-48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45.
在公司股份回购过程中,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美、日等国家一般在放松公司股份回购的同时,在证券法中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联动规范。但我国在公司法中增加股份回购事由的规定时,并未在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行为作联动规范。鉴于此,我们应在证券法中针对股份回购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作联动规范,将公司规定为内幕人员;股份回购行为本身构成应披露的内幕信息;限制内部人交易本公司的股份;同时还应禁止公司的短线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46.
有限责任公司“人走股留”纠纷裁判规则,在资本与治理两个层面破除了“人走股留”型股权回购的合法性障碍,积极效应显著。然而,其因财源审查规则缺位,极易导致公司因回购股权而陷入资本维持困境;因股东压制排除规则精准度不足,未能有效避免公司对员工股东实施“掠夺式回购”。“人走股留”纠纷裁判规则之改进,在资本层面,应区分非减资型回购与减资型回购适用不同的财源审查标准;在治理层面,应以股权激励自治而非人合性为依据作目的正当性审查,摒弃初始章程与修订案二分的授权依据审查逻辑,以员工股权回购或内部转让的受限程度为依据作合比例性审查,以“比例分配规则”填补公司自治性方案的计价漏洞。在尊重公司章程自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员工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被肆意剥夺,股权转让权与公平交易权不被侵犯。 相似文献
147.
财务资助行为横跨资本制度前端的增资与后端的分配,兼具分配属性与经营属性,在实践中演变出循环增资、变相分配等具有欺诈性质的行为样态。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因其债权人保护功能而被纳入公司分配行为的规制轨道,但财务资助行为的经营属性使其无法摆脱经营行为规制的路径依赖。财务资助行为可以从受资助购买的标的、受资助方信用以及提供资助方的主观状态三方面进行类型化。我国应在原则禁止财务资助行为的基础上,设置商业判断例外与债权人安全例外。前者允许为公司利益并经董事会特别多数决或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业务中的财务资助行为,后者允许公司以合法的利润分配、回购、减资方式实现的财务资助,或以未分配利润为限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的财务资助。在责任设计上,宜将救济主体拓展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将责任主体限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法提供财务资助时,应根据受资助方善意与否确定财务资助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