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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中合法有效的股东协议应当被遵守,对股东之间权利安排的格局是股东之间妥协的结果,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不宜轻易以司法进行干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能随意剥夺股东资格,除非在有过错情况下,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而不得随意扩大。在进行法经济学的交易成本衡量时,应当考虑到损害的相互性,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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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1):180-186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发端于美国,为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采用,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也引入了该项制度。对于异议股东主体资格要件、适用情形、回购协议等问题,在适用法上,还有待斟酌,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程序规定,引入豁免与转换机制,完善公示与监督制度,来防止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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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法律视角入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比较分析了风险资本公开上市、股权回购、企业并购、清算等制度,旨在为构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索一条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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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莉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21(3)
房屋按揭中的回购又称为无力还贷型回购,从条款设立的目的以及回购人履行义务所表现出来的效果来看,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更有利于回购关系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但前提条件是保证人能够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签订不可撤销回购条款的后果相当于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权益可以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在程序上以变更抵押登记或者直接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得到相应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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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股份回购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选择有其制度上、理念上和股份回购制度本身的原因.通过逐一检讨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弊端,可以发现这些弊端都不足以构成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的理由,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这些弊端都可以得到规避和抑制.为了缓和在原则上禁止股份回购之弊,我国在未来的公司立法中,应该采纳"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立法模式;当前,应该扩大股份回购的合法类型,并在股份回购的决定机关、程序、财源、数额、时机等方面尽可能由公司自由决定,体现公司自治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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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同远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3):72-77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为确保其租金债权实现,有时会要求出卖人或第三人提供回购担保,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作为回购担保人的出卖人或第三人支付回购保证金;出卖人有时还会向出租人支付租赁合作保证金。回购担保为非典型人的担保,其法律适用,应遵循其合同自由原则,并类推适用法律最类似的规定。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租赁合作保证金支付依据和功能不尽相同。这决定了在计算租赁物回购物价格时它们能否用来抵扣租赁物回购物价格及抵扣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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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回购在房屋买卖贷款合同中屡见不鲜,虽然这种行为目前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依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特别意外原因下,在合法范围内应当是可操作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贷款按揭合同中三方自愿约定的房产回购条款一般不认定无效。但是,由于它涉及到债权制度、担保制度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其在法律上的定位不易把握,将房屋回购认定为商品房按揭合同中出卖人享有的请求代买受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债权追偿权,有利于厘清各方法律关系,也减轻了房产商在房屋贷款合同中的隐形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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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这是一个原本只在股票基金市场中出现的名词: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基金的行为。长期以来,保值回购却不具备一般商品意义上的普遍性。商人重利,高价回收卖出的商品,明显不合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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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之进步与不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权的内部转让立法模式有三种:绝对自由模式、相对自由模式和限制模式,新《公司法》依然采用旧《公司法》的绝对自由模式。股权的外部转让因选择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而形成了四种立法模式,新《公司法》程序上虽有所改变,但仍然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过于严苛。新《公司法》虽然补充了股权的继承、强制执行以及回购制度,但均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操作,而对于特殊主体如公司董事、职工等的股权转让问题尚未涉及,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