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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有利于保护股东正当利益,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其存在缺陷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法律漏洞、相关界定标准比较迷糊、股权回购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适当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关的程序、确定具有普适性的股权价格确定方法及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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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等诉被告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到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中约定的"以房抵债"条款是否就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流质条款,其与流质条款的立法宗旨是否背道而驰。由于本案设定"以房抵债"的同时赋予了原告回购权,交易相对公平合理,因此认定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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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东回购请求权价格认定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在立法层面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进行查漏补缺,包括:适度扩大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定价权的行使范围,明确我国《公司法》第14 3条第1款第4项亦适用合理价格之规定;参照日本法,规定第143条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合并分立协议生效前的一定期间;明确赋予法院定价裁量权。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价格认定整理出一套合理的操作程序,包括:对鉴定结论或评估报告适当甄别,在法院自主定价时首先明确基准点,即对非上市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一般以请求时为基准,对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则应按组织变更给企业价值带来的效果,以合并分立协议生效时或决议时为基准;确立一套合理的计算方法,即对非上市公司采用DCF法和资产法为主,由法院进行司法估价,而对上市公司股份定价时,应以上述基准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然后以一至三个月为计算期间进行估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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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永祥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2):22-24
“以股抵债”现象尽管在金融界被认为是一种金融创新行为而受褒扬,但本文认为,从法律角度审视,以股抵债本质上是一种股份定向回购,是解决中国上市公司实践中存在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权宜之计。实施以股抵债方案时,应充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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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基于团体人格,公司法在公司意思的形成上采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多数通过即可生效,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即使给小股东造成了不合理的经济损失,仍对小股东产生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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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宝钢股份宣布拟以不超过每股5元的价格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亿元。今年股市跌跌不休,象征中国股市引擎的蓝筹股都能跌破净资产,中小投资者的恐慌便源于此。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于8月初公开表示,"破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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