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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甲某要约同事乙某(女)在外吃了晚饭后一同回到乙某住的女宿舍看电视(系多人住);在这过程中,甲某见屋内没有其他人,遂向乙某表达其爱意遭乙某拒绝。甲某在其多次供述中坦白就是在这谈话中产生了要强行与乙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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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应当坚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根菊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5-20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刑事政策。几十年来 ,在贯彻中收到了明显的实效。目前 ,在讨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时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废除这一刑事政策。该文认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还应当继续贯彻 ,并且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 ,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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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4):37-42
在实践中,对于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不同法院之间的观点在很多时候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的司法解释文件对此类立功成立范围的划定也有所不同,呈现逐步限缩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范围的趋势。认定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要判断是否存在足以被实质地评价为“协助”的行为,被告人是否比坦白做得更多。至于是否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并不是关键。对于同案犯当场指认,或者非现场辨认的,都应该成立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协助抓捕行为和同案犯最终被抓捕之间,只要有条件关系,能够为有关机关抓捕同案犯带来一些便利即可,不必苛求该协助行为是同案犯被抓捕的主要原因或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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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价值不仅是过程和效率上的从简从快,还在于协商性司法所表达的程序正义。现行刑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价值,具体表现为:刑法总则中,自首、坦白从宽规定与特定形态下的认罪认罚从宽相契合,认罪认罚促成“犯罪情节轻微”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分则中,若干条文都体现了对认罪认罚从宽的“个罪吸收”。主张将认罪认罚从宽“刑法总则化”的设计方案并不成功,因为认罪认罚尤其是“认罚”包含了不可或缺的程序性要素,将其置于刑法总则中有损于实体法应有的确定性,亦无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认罪认罚从宽作为集成性法律制度,其实体价值足以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妥善安放;刑事诉讼法定位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兼顾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办案要求,将立法确定性与司法灵活性有机结合方面更具优势。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呈现着“立法严,用法恕”的特征,把认罪认罚从宽写进刑法与此不甚协调。应在对刑法分则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必要修改的同时,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定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