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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信托制度主要围绕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关系展开,受托人在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所以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传统的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然而,现代的信托制度逐渐有条件地允许受托人委托代理人以完成其部分职能。下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两大法系对此的不同规定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得失利弊。 相似文献
132.
卜威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2):23-24
托收作为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已为许多国家所认可与接受。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国际惯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国际商会早在1958年就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为满足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需要,该规则虽已经过多次修改,但例次规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实践中出现的案件需要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就涉及到对该规则的理解和解释。针对这样一种情况,本文并没有从单一某国的国内法角度对《托收统一规则》进行解释,而是通过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中的有关理论和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并结合《托收统一规则》本身的规定来理解,最终认为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当委托人直接指定代收行时,托收行与代收行构成对委托人的共同代理法律关系;当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而由托收行进行指定时,代收行与委托人之间形成转委托(即复代理)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33.
《金陵法律评论》2019,(3)
列宁的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是列宁留下的极具创造性的思想财富和极为宝贵的政治遗产。列宁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逻辑在于党内权力的契约性质,即党内权力来自于党内权利的授予和委托,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是受托者,全体党员是委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监督是天经地义的。列宁加强党内监督的现实考量主要是为了同党内日益严重的官僚主义、升官发财等现象做斗争和约束党内高度集中的权力,他希望借助党内监督防止党的蜕化变质和避免党内独断专行。就如何加强党内监督,列宁强调要充分发挥从党的代表大会到基层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职能,要建立健全党内独立监督机构并提高其地位和权限,此外还需切实提高党内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物质待遇,要重视发挥报刊舆论对党内错误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134.
资产收益权信托是以资产收益权为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获取收益的信托形式。信托实践中,其交易结构通常为融资方将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受益权分割后部分转让给社会公众投资者,委托人享有一般收益权,并往往同时实施增信措施将基础资产抵押给信托公司。近年来,尽管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规模日渐扩张,但在"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交易模式、实务认定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并潜藏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35.
【裁判要旨】律师在诉讼代理中,不仅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受托义务,同时还应履行职业从业义务,其相关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违约理论,从其各项义务履行层面作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36.
137.
老人因病过世,遗嘱引发连环诉讼,案情扑朔迷离。对于代理律师,如何抽丝剥茧,打破常规思维定式,如何深刻理解和适用法律,充分说服法官,都是决胜于法庭的关键。案情简介张女士是我们的委托人,其父张老先生有五个子女,张女士是其小女儿。张老先生生前在闹市区有一套承租公房,1999年5月购买产权时因疼爱长孙小张,遂瞒住所 相似文献
138.
139.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言之,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维护正义的目标。人们有时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似乎律师自身就可以代表正义;有时又将律师视为邪恶的代表,似乎律师天生就是亵渎正义的恶魔。其实,这两种认识都不正确。道理很简单:正义的概念是抽象的,人人都可以自以为代表正义和维护正义,而对于正义的价值观却会因人而异,各不相同。更何况,在不同的时空中评价正义的社会标准也会发生变化。如此,便出现了评价正义的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140.
在一次研讨会上,笔者曾经这样表述:律师的主张只有在全面考虑了案件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得到广泛的支持,案件才可能做成“铁案”。律师不能无止境的追求委托人或自身的利益,而不去为他人实现合理的利益创造条件,甚至阻碍其合法利益的实现。律师的“争”应该争在各方利益的平衡上,而不仅仅是争在委托人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上。律师在执业中的定位应该是“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者”。这种提法只是理想中的执业定位。它的实现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它的渐变是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律师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相呼应的。但是,它应该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