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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利益已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公民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正不断加强,要求把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予以分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也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和采用。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划分 结婚登记之日是划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界点。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之日后一方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作为共同财产。 二、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所有财产的划分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  相似文献   
82.
我国婚姻法自从立法以来不断地进行完善,也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对婚姻法进行补充和完善。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即新婚姻法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夫妻间的房产问题,法律做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规定。但在社会实践与理论层面,新婚姻法对于夫妻房产的认定仍存在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相似文献   
83.
《法人》2014,(2):81-82
郑煤集团王卫兵受贿获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煤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原主任1千卫兵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305万元,其中退赃部分予以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84.
法律在线     
正公司出资比例能否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问:2005年谢某与文某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情况是:谢某80万元,文某20万元。工商登记时双方并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系个人所有的书面证明。2012年两人离婚,双方就公司股权问题产生争议,谢某认为自己应占公司股权的80%,而文某却认为双方应各占一半,谢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85.
赵记伟 《法人》2014,(2):77-77
正真功夫两大股东之间的恩怨,或许会给其他家族企业带来启示2013年12月12日下午,经历了长达16个月的一审程序后,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等五人被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抽逃注册资本罪一案宣判。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定蔡达标职务侵占1515万,挪用资金1800万,数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除蔡达标,另外4名被告人分别为蔡达标弟弟蔡亮标、蔡达标大妹夫李跃义、真功夫总裁助理丁伟琴、真功夫原主管财务和IT业务的副总裁洪人刚。  相似文献   
86.
很多夫妻,一旦缘分尽了,感情没了,计较来计较去的,无非是房子票子。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回避。为了帮大家理清这些烦心事,律师针对离婚财产分割中容易产生纠纷和误解的几类问题给出了相关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相似文献   
87.
北京的王先生曾在2003年向张女士借款15万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条。2004年2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结为夫妻,但当初的那笔借款并未因两人的关系变化而改变性质。张女士认为,那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一直要求王先生归还。为此,王先生于2006年3月31日向张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  相似文献   
88.
关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歌雅 《中外法学》1997,(2):100-103
<正> 一、关于婚姻法的名称的体系 纵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其法律名称无论怎样定义,一般都遵循了法律名称涵盖其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命名原则,使法律名称起到了顾名思义,一目了然的效果。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名称并没有囊括该法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易于误解为仅调整婚姻关系,并不调整家庭关系。为改变上述缺陷,有必要将我国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使之全面、清晰、直观地再现我国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体系不够合理,内容不够全面,突出表现在四方面:一是现行婚姻对亲属的范围、种类、亲系和亲等没有作出规定。二是现行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一章的规定过于单薄,不利于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三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涉外、涉侨及涉港澳  相似文献   
89.
潘浩 《中国司法》2004,(12):77-78
一个案例2000年9月,某甲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价格为100万元,向某银行贷款70万元,期限为20年。2001年10月,某甲与某乙结婚,该房屋作为婚房,甲用自己的收入偿还贷款。2003年9月,甲、乙两人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就该房屋权属发生争议,焦点在于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  相似文献   
90.
高亚飞 《中国律师》2010,(11):58-59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问题和纠纷不断产生,情况复杂多样。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家庭情况对夫妻财产处置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第19条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至此,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如在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存在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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