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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用益物权、继承法和房屋的特点以及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且不与耕地保护政策和社会稳定相矛盾,又不存在对现行法律的重大突破。因此,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开个口子,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条件继承。  相似文献   
42.
《党课》2010,(20):31-32
问题一:“寄生型、外生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成为“城中村”经济方面的主要问题 “城中村”纳入城市体系是以丧失部分或全部土地为代价的,留给居民的仅有宅基地。土地的丧失使得居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根本转变。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日益短缺,  相似文献   
43.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多年来一直未找到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社会效果的路,《物权法》出台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这一司法难题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和效率功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还是无效这两对矛盾的体现。以这两对矛盾的内部调和为基础,结合纠纷的实际情况,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应以保障功能为先兼顾效率功能,确认合同效力时应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因而认定与非本村农民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与城镇居民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在处理无效合同后果时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率功能。  相似文献   
44.
华明 《求贤》2010,(1):13-14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了以宅基地换房模式建设新型小城镇的路子,推进了本地区的城市化进程。  相似文献   
45.
相对于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城中村”,植根于农村地域的“村中城”则拓宽了城乡经济融合的路子。由政府牵头和投资公司经营的农民宅基地资本化运作,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对经济先发地区乃至全国都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相似文献   
46.
深化改革创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推动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出路。随着宁波"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的深  相似文献   
47.
真正物权化的权利不仅要求在静态上可以实现自主支配、排除他人干涉,而且还要求在动态上必须具备自由流转的特性,以实现最大化利用。但我国的农民土地权利因强调身份限制而无法自由流转。虽然《物权法》避重就轻,对农民土地权利仅在体系上进行了整理,具体制度上没有突破,但却为以后的发展预留了通道。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为解决农地上的生产和保障之河的矛盾带来了契机,许可农民土地权利自由流转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48.
“您是市人大樊主任吧,太谢谢您了。前些天因为宅基地问题我找过您,您很快就帮我解决了。我想当面感谢您。“这是汝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樊占营2007年10月视察该市杨楼乡“人大代表之家”时的一个场面。樊主任拉着老人的手回想起来:  相似文献   
49.
《天津政报》2009,(12):2-8
<正>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50.
宅基地租赁——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一把钥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致远 《工会论坛》2008,14(4):141-142
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可居住的情况下,关于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上,目前学术界分为允许继承和不允许继承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但这两种观点或者照顾了继承人的利益而损害了集体组织的利益,或者照顾了集体组织的利益而损害了继承人的利益。本文认为如果将土地租赁权制度引进到该继承关系当中来,便能兼顾和平衡继承人与集体组织双方的利益,从而使该问题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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