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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有一个奇特的现象:商家或老百姓宁肯把铜钱藏在家里,偷偷熔化了,用来铸造铜器卖钱,因为这样可以得到更高的利润。历史上的很多事就是这样让人费解,造了那么多的钱却喊缺钱,缺钱了还要把钱毁掉、运到国外或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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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制度是人权保障的守护神,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宋代鉴于唐代藩镇割据,君弱臣强的经验教训,在司法审判制度方面采取分权制衡,以达强化中央集权之目的。其中鞫谳分司就是这样一种既借鉴传统又适应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司法审判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案件审理(鞫)和判决(谳)分开进行,有不同官员分别负责,以达各司其职,防止司法专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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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轩 《共产党员(沈阳)》2022,(2):64-65
苏轼不仅是北宋最著名的文学家、书法家、画家,也同样是中华历史上名垂千古的大艺术家。在书法上苏轼擅长写行书、楷书,与黄庭坚、米芾、蔡襄并称为宋四家。他曾经遍学晋、唐各名书家之长,并将名家的技法、艺术风格融会贯通,最终自成一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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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熙宁七年,苏轼在杭州任通判期满后,主动要求到山东密州(今诸城,宋时辖胶西、高密、安丘、诸城、莒县五县)任职,担任该州的最高长官“知州”。当时的密州是个贫穷山区,经济萧条,文化落后,百姓生活困苦,政府官员的薪俸也很低。这与有“天堂”之称的杭州不啻天壤之别。正如苏轼在《超然台记》一文中所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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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民间诉讼风潮以及法律庞杂化、理性化、近世化的时代变迁下,宋代士大夫形成了争诵律令的习法风尚;树立了在在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鉴的司法公正理念;践行了田婚之讼,惟以干照为主以及金科玉条,凛不可越的依法审断精神。实际上,即使在涉及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家产讼案中,情理亦难以颠覆法律。宋代士大夫群体的上述法律品格彰显了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性、确定性的真实面相;昭示了法律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法律哲理,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司法的近世化转型,乃至匡谬学界所谓古代伦理司法旧说,皆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同时,对于当代转型时期法治中国的建设亦不乏历史的启迪与自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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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顺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6)
传统学说囿于西方韦伯类型学的研究范式而偏颇地认为: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的准据全是儒家的宗法人伦情理。然而,在私有商品经济刺激、功利思想启蒙、血缘关系淡薄松弛的两宋变革时期,由于家庭、家族中财产争讼成员个体的证据意识、依法保护财产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法官法律素养的高涨、对田宅细故的重视,致使官方调解呈现出证据定谳事实、依法调解的革新气象。上述新的变化,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法律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是对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之伦理类型学错误认知模式的一种有力纠偏。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出发,坚持论从史出的治史路径;以及秉持法律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研究方法,在当前法律史学界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